作者 | 曹龙 孙祺 李金斗
在陕西省安康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中,新发现一方同治十一年(1872)的碑碣。该碑位于安康市白河县茅坪镇平安村,整碑为青石质,通高1.65米、宽0.84米 、厚0.14米,碑文为阴刻。该碑虽曝露于野外150余年,但碑文基本完好。碑首刻“遵谕立碑”四字。正文9列279字,每列字数不定。正文后分列贡元、监生、耆民、首士、乡约、地方、石匠等人名12人。根据碑文内容,笔者拟称该碑为《王廷康裁革牛税碑》。现将该碑录文如下:
遵谕立碑
钦赐蓝翎五品衔补直隶州署白河县正堂加二级记大功一次纪录十次王,谕˥岳家河首士等知悉:照得本县莅任以来,以实心而行实政,凡属陋规悉行裁革。前访闻˥每岁十月间查收骡马税时,派差下乡,该差藉□□乡地,朋比为奸,向农民喂牛之˥家摊收牛税,多少不等。经本县分示六十三保,将百年病民之积弊一旦禁革,□□˥五大乡勒碑,永远不许摊收牛税在案。至于骡马税,例应解˥部要欵。前据北乡首士冯祖荫等面请,以本县一钱不取,无力赔垫,请将各保出□一□,由˥本保首士督同乡保,在本保内或畜或贩卖之家派出,如本保无此二者,由本保首士在˥公务内提拨,不得再向喂牛之家派敛,以期弊绝风清。前于接晤五乡首士等面谕在˥案。今特再谕尔岳家河保首士等,刻即勒碑,以垂久远。特谕。˥
右谕仰
贡元:阮亨益
监生:康昌贵
耆民:何大舆 周正发
首士:阮绣虎 程学忠
乡约:胡逢福 阮静山
地方:徐时高 潘世贵
石匠:刘自魁 李大彬
同治十一年冬月初八岳家河保公立
该碑系首次发现,未见于《陕西碑刻总目提要初编》《安康碑版钩沉》《安康碑石》以及历代《白河县志》等文献。不过在光绪二年白河县另外一块碑《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上,对本碑有所提及。据《安康碑石》记载,《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光绪二年(1876年)十一月立石。无书者姓名。原嵌于白河县歌风楼,现在白河县歌风乡村民杨前正家保存。长方形,高72厘米、广145厘米。楷体左行竖书。刊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1872年10月1日)白河县知事王廷康裁革牛税谕。保存完好。未见著录。”[1]现引该碑相关内容如下:
敬刊同治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前宪王公革除牛税谕叙:
……前宪王公廷康夫子,江浙儒宗,槐厅硕彦,以利济之洪才,作此邦之父母,厪念生民,关心保赤。敦本重农,有加无已。明伦教学,日盛月新。奈甫经一载,即卸篆荣迁。然而农服先畴,当勿忘饱暖之所自;士食旧德,宜永念衣冠之由来。故兴利除害,可举一以概其余;斯遗泽流风,得贞珉而垂不朽。……是为序。
钦加蓝翎五品衔直隶州署白河县正堂加二级大功一次纪录十次王为裁革牛税以恤农民事。照得定例,买卖骡马,自应抽税。我县为报解部款,向章十月间,本县出给印票差催,应照向章办理。前本县访闻,地方喂养耕牛之家,于催收骡马畜税时,具差保牌甲有向种田人家见有耕牛者,每头或收税钱四佰文,或收三二佰文不等,亦间有不收牛税之处。本县闻之,大为诧异。因思牛为耕地,代人之劳,为民所重,厥功甚伟,非骡马可以营运获利者可比。且农民喂养一牛,甚为不易,何得按年收税,几成积弊。乃饬房捡卷,查遍前任旧卷,只收纳骡马税,并无按年收取牛税之卷,必是差保牌甲欺我农民,籍端舞弊。此种积弊,既为本县查出,亟应革除,合行晓谕。为此仰邑农民人等知悉,尔等须知,耕牛定例无税,从今已后,尔等养牛之家,不必出给牛税。永远恪遵,并许立石勒碑,以为证据。如差保人等催收骡马税时,再有尔等许索牛税者,立即禀送赴案,严行究惩,尔等勿受其愚弄可也。切切特示。[2]
本次新发现的碑文前半内容即光绪二年《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中所引王廷康同治十一年“谕”的缩写。很显然,同治十一年(1872),王廷康下令裁革牛税后,“许立石勒碑,以为证据”,所以岳家河当地人就立碑一块记述这一情况。才有了安康市这次发现的《王廷康裁革牛税碑》。
关于王廷康,履历不详。据光绪《白河县志》记载,王廷康,字兰耜,是浙江绍兴府山阴县监生。通过捐纳获得知县一职。他在白河县任上的时间是同治十年(1871)十二月至十一年十二月。[3]《王廷康裁革牛税碑》末署时间为“同治十一年冬月初八”,正在王廷康的履任时间范围之内。
碑文中王廷康的头衔是“钦赐蓝翎五品衔补直隶州署白河县正堂加二级记大功一次纪录十次”。蓝翎是清代六品以下官员冠帽上所用鹖鸟羽毛的饰物。道光时又开了捐翎之例,规定捐五千两银,即可给予顶戴蓝翎。清朝知县为正七品,正可授予蓝翎。“五品衔补直隶州”,这里的“五品衔”和“补直隶州”应均是捐纳所得,即通过捐纳,可以让身为七品官员的白河知县享受五品直隶州知州的车服仪制。正堂就是官署正长官俗称,“署白河县正堂”即指白河县知县。“加二级记大功一次纪录十次”一句中的加级、记功、纪录均是清代官员考评的结果。清代官员立有功绩或经考核成绩优良者,给予纪录或加级的奖励(称为“议叙”)。纪录以次计算,共三等,最高纪录三次。纪录三次以上为加一级。加级则最高为加三级。纪录和加级相结合,则有从纪录一次到加三级共十二等。纪录和加级具有考评官员升迁和抵消处分等作用。记功也是清代考核官员的常见用语,有记功、记大功等级别。
王廷康任职的白河县,地形上山多地狭,农业发展条件不太有利。这构成了本碑重要的历史背景。据嘉庆《白河县志》卷九所载嘉庆五年《捐置义仓情形》中所列捐钱粮名单,可知嘉庆时,白河县下属共有县城及六个乡,即兆、北、西北、西、南、东乡。此为大乡。[4]大乡之下亦有乡,包括:兆乡有6乡;北乡有6乡;西北乡有7乡(其中就有岳家河);西乡10乡;南乡10乡;东乡6乡,合计45个乡。本碑又称岳家河保。保为乡(大乡)以下一级基层组织。保是乡之下的一级基层组织。光绪《白河县志》则称为五乡。[5]本碑中提到的五大乡,与光绪《白河县志》一致。则至少在同治十一年前,六乡即已减为五乡。且据本碑记载,“经本县分示六十三保,将百年病民之积弊一旦禁革”,则白河全县有63个保。岳家河既是西北乡所辖之乡也是六十三保之一保。则保和乡的关系如何,由于数据非同一时间断面,故不能确定。这其中可能涉及到嘉庆至光绪间的县以下区划调整。保的大量出现,颇疑与嘉庆初年白莲教起义有关。白莲教起义亦曾波及白河县。
光绪《白河县志》所载舆图中岳家河与县衙的位置。(本图方向为上南下北左东右西)[6]
这块碑讲了两个内容。“照得本县莅任以来”到“永远不许摊收牛税在案”为第一事,即王廷康下令禁止征收牛税。这一部分基本是光绪二年《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中所引内容的缩写。王廷康发现,每年十月,县中征收骡马税时,差役会向百姓额外征收牛税,令百姓苦不堪言。于是王廷康决心废除这一陋规。王廷康认为,“因思牛为耕地,代人之劳,为民所重,厥功甚伟,非骡马可以营运获利者可比。” 牛是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和骡、马等的经营性质不同。
从“至于骡马税”到“以期弊绝风清”一节为第二个内容,主要讨论骡马税的征收。骡马税是陕西各县的常见杂税,清末曾在陕西任职的樊增祥称,“至杂税一层,陕西向无竹木各税,其骡马税一项各县皆有,而皆不多,大半留作粮、捕各厅津贴,实属其细已甚。”[7]“杂税”是相对于“正税”的税收或税种概念,名目繁杂,不同地方也有不同的名目。骡马税就是杂税之一。前引樊增祥语,骡马税“大半留作粮、捕各厅津贴”即大多数用作县衙办公经费。但是根据此次新发现的《王廷康裁革牛税碑》,白河县的是要“例应解部”上缴中央的。这是一新发现情况,不知何解。在光绪《白河县志》,我们发现一个畜税的名目,定额每年16两。[8]这个畜税应该就是碑文中的骡马税。
这就产生一个问题,碑文中为什么在强调禁止征收牛税同时,还要花几乎相同的篇幅去讨论骡马税这个陕西常见杂税的征收呢?笔者以为,这与白河县地理条件相关。前文提到了,白河县平地少,山地多,这种地形不利于白河县的农业发展。光绪二年所立《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就称“缘该处土瘠民贫,晏然无事,尚难谋生。”[9]百姓生计如此艰难,可能连牛都很少拥有,更别说骡马之类的畜类。以骡马为征税对象,恐怕在白河是达不到16两的征收定额的。完不成上级摊派的任务,于是只能另立名目,用额外征收的牛税补充骡马税之缺额。所以在王廷康禁止征收牛税的同时,必须考虑如何才能把缺额补上。北乡乡绅冯祖荫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前据北乡首士冯祖荫等面请,以本县一钱不取,无力赔垫,请将各保出□一□,由本保首士督同乡保,在本保内或畜或贩卖之家派出,如本保无此二者,由本保首士在公务内提拨。”所谓“一钱不取,无力赔垫”即指骡马税所收款项,均不留白河县,全部上缴,而白河县地瘠民贫,无力垫付这笔缺额。总结起来就是,由各乡首士和乡保一起以保为单位,征收骡马税。如果本保内没有符合条件的征收对象,则由该保首士,用该保公款支付。
虽然做了这样的规定但是从实际效果上似乎较为有限,否则也不会出现光绪二年那块《白河知县裁革牛税谕碑》了。
正文之后,本碑还列了十二个人的署名。其中贡元阮亨益和监生康昌贵排在最前面。贡元即贡生。阮亨益,光绪《白河县志》载其为同治四年贡生。[10]《清史稿》载,“肄业生徒,有贡、有监。贡生凡六:曰岁贡、恩贡、拔贡、优贡、副贡、例贡。监生凡四:曰恩监、荫监、优监、例监。荫监有二:曰恩荫、难荫。通谓之国子监生。”[11]阮亨益和康昌贵在一众人位列前茅,可见功名与科举在地方社会的影响力。耆民,应即耆老,是指年高有德之民。剩余的首士、乡约、地方应均是乡村社会的半官方领袖。首士,有称“首事”,其适用场景较广,如书院、义仓、宫庙等均可设置。从本碑看,首士在白河县中地位较高,白河县同治十一年这一次关于牛税、骡马税的决策过程均有其身影。清代在乡村,设立讲约处所,拣选老成者一人作为约正,每月朔、望日,咸集耆老人等,宣读圣谕广训及钦定条律,务使家喻户晓,谓之乡约。后在乡里中设立约正、约副,由州县官选派,对乡里百姓施以约束和劝化。地方是承担以往保甲、里甲的职能的半官方人员。此处的“地方”应即碑文中“乡保”。清代早期推行过里甲制和保甲制。有学者指出,“无论保甲制还是里甲制,在实际施行中,皆因时因地而异。但到18世纪早期,此类官方制度在不少地方已趋于式微。代之而起的是各种非正规做法。在村一级或村之上,乃出现名目不一的半官方人员,承担以前保甲、里甲的职能。官方文献常称此类人员为乡保、地方、乡地、保正或地保。”[12]由此可见地方和乡保职能与保甲、里甲的职能类似,应当主要是负责地方治安方面的工作。
综上,该碑的发现,对了解和研究清代安康财政税收、乡村社会治理等内容,具有较高的价值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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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张沛编著:《安康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263页;《陕西碑刻总目提要初编》依《安康碑版钩沉》称呼该碑为《禁差索重刊裁免牛税碑》,分别见李启良等:《安康碑版钩沉》,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33-134页;吴敏霞主编;杨志飞分册主编:《陕西碑刻总目提要初编》第4册,北京:科学出版社,2018年,第47页。
[2]张沛编著:《安康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263 -第264页。
[3]顾騄:光绪《白河县志》卷8,清光绪十九年(1893)刻本,第7b页。(见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数据库)
[4]严一青等修:嘉庆《白河县志》卷9,清朝道光年间刻本,1b-46a。(见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数据库)
[5]顾騄:光绪《白河县志》,清光绪十九年(1893)刻本,凡例第1b页。(见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数据库)
[6]顾騄:光绪《白河县志》,清光绪十九年(1893)刻本,目录第2b页、图1a页拼合。(见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数据库)
[7]樊增祥撰;那思陆、孙家红点校:《樊山政书》卷8《会臬司详抚部院》,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版,第214-215页。
[8]顾騄:光绪《白河县志》卷7,清光绪十九年(1893)刻本,第6b页。(见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数据库)
[9]张沛 编着:《安康碑石》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05月,第1版,第262页。
[10]顾騄:光绪《白河县志》卷9,清光绪十九年(1893)刻本,第5b页。(中国国家图书馆“数字方志”数据库)
[11]赵尔巽等撰,中华书局编辑部点校:《清史稿》卷106《选举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3100页。
[12]李怀印《晚清及民国时期华北村庄中的乡地制——以河北获鹿县为例》,《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第75-76页。
来源 | 文物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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