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

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一百一十五批)

烟台韩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案

根据举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韩越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销售太田胃散(译名)、NAZAL喷雾(译名)等药品。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其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伪造生产日期且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4年8月26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威利发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威利发益生菌阿拉棒及威利发蜂蜜生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标注相关信息,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万和商务宾馆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案

根据举报线索,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烟台市蓬莱区万和商务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处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刘某萍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移送案件材料反馈的信息线索对刘某萍经营的成人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过调查,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米迪食品有限公司蓬莱北关路分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及前期核查对烟台米迪食品有限公司蓬莱北关路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武敏海产品经销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武敏海产品经销处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