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消费券抵工资,大家来说说这合适不?”近日,吉林长春一网友发视频吐槽,自己辛苦工作3个月,结果换来一堆被限定使用的消费券,并晒出厚厚一叠。
涉事公司被网友调侃“私自印钞”。对此,该公司工作人员回应称,确实有这么个情况,每个人不一样,价值几千到几万元的都有,具体怎么使用还不清楚。
当前,消费券十分流行,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地发送消费券促进消费,涉及餐饮、文旅、住宿乃至家电、汽车等大宗商品。但有必要明确的是,这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发送的消费券是社会福利,不仅不构成任何权益侵犯,对于抢到并实际使用的消费者来说,是实实在在的优惠。
长春这家企业的做法,性质完全不一样。爆料人讲述,其所就职的长春市重庆路活力城,和消费券的使用地摩天活力城的老板是一家。
想来,公司老板打的算盘是,用消费券发工资既可以节省现金开支,又可以给自家商场引流、增加消费,形成一个企业内部的“收支循环”,简直一举多得。但问题是,违法了。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5条进一步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货币支付工资。如果是在正常的工资之外发放年终福利,还可以理解,直接将消费券折算成工资发放,就是赤裸裸地违法。
事实上,从网友对此事的讨论可以看出,消费券不能代替工资,已经是社会上的基本常识。有些企业恐怕不是无知,而是傲慢,故意漠视并侵犯员工权益。这些企业可能是在赌,哪怕“欺负”了员工,员工也是敢怒不敢言,为了保住工作,只能被迫接受这些霸王条款。
报道中有一细节,爆料人表示自己“三个月没开资”。那么,涉事企业是否还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这种情况如果存在,同样是违法的。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则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还应加付赔偿金。
另外,爆料人同时质疑,“没钱还开二期?要是没钱,二期怎么回事?”或许涉事企业是把本该发放的员工工资用于盲目扩张规模。需要提醒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希望涉事企业能够掂量清楚,尽快修正自己的行为。
退一步说,哪怕企业资金周转有困难,完全可以事先和员工讲清楚,大家一起协商解决、共度难关,而不是以消费券来敷衍员工。
眼下正值年关,很多家庭正是需要用钱的时候,拿着一把消费券,只能在特定地点购买限定商品,显然难以满足正常的消费需求。
企业以券代薪,员工要勇敢说不。除了在网络爆料,也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事已经在网络发酵,当地有关部门不妨主动介入,摸清涉事企业内部情况,认真倾听员工诉求,力争将劳资纠纷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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