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

关于是否能燃放烟花爆竹

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

阜阳多地相继明确

太和县

太和县结合实际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即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12个乡镇辖区全覆盖,上述辖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不在禁燃区域内的各乡镇政府驻地、国家机关、宗教祭祀场所、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管控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颍上县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全县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限放时间及区域

颍上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东至八里河东大道,西至五里湖湿地及花园小镇,南至八里河沿河大堤,北至滁新高速公路)和各乡镇政府所在集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 国家机关;

2. 文物保护单位;

3. 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 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7.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8.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9.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10.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11.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12.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它地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三、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0558-4438007;

非法运输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

非法经营大盘香举报电话:0558-4412119;

非法燃烧大盘香举报电话:0558-6812319。

特此通告!

颍上县公安局

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

颍上县城市管理局

颍上县应急管理局

颍上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3日

颍东区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和大盘香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现就全区进一步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颍东区河东街道、向阳街道、新华街道、袁寨镇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上述区域外,《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规定的十二类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颍东区行政区域内全年禁止燃烧大盘香。

二、管理规定

1、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2、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不得设置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识。

4、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应及时劝阻,或者向公安、城管部门举报。

三 、处罚规定

在禁止燃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规定的,根据《阜 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露天或者公共区域内燃烧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 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 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4、非法经营大盘香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 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大盘香及违法所得。

5、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提供庆典、宴席、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对经营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或者城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6、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

请广大居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 理条例》规定,不听信网络和短视频平台解禁的谣言,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行为进行劝阻,并向区政府有关部门举报。颍东公安分局:110;区城市管理局:2338110;区应急管理局:2326050;区市场监管局:12315。

阜阳市公安局颍东分局

阜阳市颍东区市场监管局

阜阳市颍东区应急管理局

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局

阜阳市颍东区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17日

阜南县


阜南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要求,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临颍大道以南、京九路以东、环城南路(淮河西路、淮河东路)以北、鹿城路以西所合围区域。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烧大盘香。

除上述禁止燃放区域外,下列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

(十)旅游景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二、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全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三、在禁止燃放区域,不得设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销售网点,不得销售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四、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燃放管理工作,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燃放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及时劝阻违反规定的燃放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活动。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照《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通告燃放的,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予以问责;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燃放的,依规依纪问责;个人燃放的,对燃放者(或其监护人)重处重罚。

六、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运输以及违反规定燃放的行为。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大盘香的行为。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燃烧大盘香等行为。

生态环境、文旅、住建、交通运输、财政、民政、教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工作。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举报电话:公安机关(110)、市场监管局(0558-6712030)、城市管理局(0558-6912319)。个人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据《阜阳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阜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太和县

太和县结合实际划定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的区域,即城关镇、开发区、旧县镇、大新镇、赵集乡、关集镇、胡总镇、肖口镇、郭庙镇、双浮镇、高庙镇、税镇镇12个乡镇辖区全覆盖,上述辖区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不在禁燃区域内的各乡镇政府驻地、国家机关、宗教祭祀场所、人口密集区域等重点管控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

临泉县

临泉县关于依法打击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未经许可,任何商场、超市、零售店等经营场所或个人严禁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等非法违法活动;严禁在禁燃禁放区域内经营、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通过快递、物流等寄递烟花爆竹;严禁利用微信、QQ、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非法售卖烟花爆竹,违者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凡涉及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须立即停止非法活动,主动到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说明情况,协助调查,上交非法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危险化学品原材料。相关部门将视其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三、各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场所的安全条件要严格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不得在零售场所内设置明火灶具、床铺等生活设施;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严禁在居民居住场所、商场、超市等处以“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的方式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利用闲置厂房、院落、出租房屋违法经营烟花爆竹、设立中转库、超量存放、超范围经营等。一旦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要强化公共安全意识和法治观念,到合法的销售网点购买合法厂家生产的合格烟花爆竹产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买。

五、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宣传教育和摸底排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防线作用,一经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查处。

六、全县广大群众要增强安全意识,积极举报、揭发非法生产、经营、邮寄、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查处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隐私,对举报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经查证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予以奖励。(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0558-6532556)

特此通告。

临泉县公安局 临泉县应急管理局

临泉县交通运输局 临泉县城市管理局

临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界首市

关于进一步

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东城街道、西城街道、颍南街道、光武镇、泉阳镇、大黄镇、田营镇、陶庙镇、靳寨乡所辖区域以及安徽阜阳界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各科技园规划范围内,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除上述禁燃禁放区域外,在我市下列场所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及周边一百米范围内;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七)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八)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

(九)看守所、拘留所;

(十)旅游景区、林场、公园、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地。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在禁止燃放区域、场所或者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烟花爆竹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批发企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零售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根据《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阜阳市燃放烟花爆竹和大盘香管理条例》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

界首市公安局

界首市应急管理局

阜阳市界首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阜阳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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