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他们非法开采国家战略性矿产目录中的萤石矿并出售给他人,销赃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1月6日,贵州黔西南州中院公布此案:2018年以来,谢某等30余人先后在黔西南州普安县某村多地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等人,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经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30余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庭审现场
据介绍,萤石矿在2016年11月首次纳入国家战略性矿产目录(24种),2020年9月作为贵州省自然资源厅12种战略性矿产发证矿种之一。萤石是氟元素的主要来源,也是氟化工产业链的起点,在信息技术、新能源、高端制造等领域有广泛应用,具有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且研究表明,随着科技发展,其伴生矿产亦具有非常重要的开采利用前景,已被多个主要国家和组织列入战略性资源清单,对于国家安全意义凸显。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期间,李某知道普安县某村一带有萤石矿,便联系谢某、胡某、谢某宽等人看矿并提取样本化验,在得知化验结果后告诉谢某等人,建议在某地挖萤石矿卖给李某。2018年2月,谢某、胡某、谢某宽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与谢某乙协商,按开采数量抽成支付利润给谢某乙,合伙在谢某乙承包土地上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后罗某等人见利起意,亦先后各自邀约、分别结伙在不同时间、地段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等人。
据统计,2018年以来,谢某等30余人先后在普安县某村多地非法开采萤石矿出售给李某等人,销赃金额累计高达500余万元,对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
法院认定,谢某等3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中,谢某等人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采矿罪。谢某乙明知他人非法采矿的情形下,事前通谋,提供自己承包的土地供他人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获取高额非法利益,构成非法采矿罪共犯。李某与谢某等3人共同到现场取样化验,事前通谋,约定由3人非法采矿,其负责收购,对该部分非法采矿犯罪构成共犯。此外,李某、张某、黄某明知他人出售的萤石矿系非法开采而分别予以收购,数额巨大,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情况等,法院依法分别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20余万元,并追缴违法所得合计500余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蒋麟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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