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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迈月征,朝暮轮转。法槌起落间,2024已步入尾声,这一年,靖江法院坚守初心、勇担使命,持续深耕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用行动书写“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实干答卷。

在靖江“两会”召开之际,靖江法院推出【两会·看法院】系列报道,邀您共同回顾这一年的奋斗足迹。

2024年,靖江法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以“如我在诉”的意识办好每一起案件,用公正裁判暖民心、稳民心、安民心。本期将以典型案例回顾形式,展现靖江法院这一年的司法实践。

辛某某、郑某某等39人开设赌场案

辛某某、郑某某等人以销售商品为幌子,以私设赔率等方式,组织他人利用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进行竞猜赌博,变相接受参与人员的投注,从中获利。短短四个多月,各被告人共计获取人民币5210万余元。

靖江法院对辛某某等39人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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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入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参阅案例,为全省法院准确区分开设赌场和诈骗犯罪提供了有益参考。

张某某与李某某隐私权纠纷案

张某某和李某某住同一楼层,共用一条公共走廊。因装修时李某某在公共走廊顶部安装监控摄像头,引起张某某不满,张某某认为该监控摄像头距离自家门口较近,会记录自己的出行规律、社交关系等情况,于是起诉至靖江法院,要求李某某拆除监控摄像头。

靖江法院经过实地勘验和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李某某安装摄像头的动机在于保障其自身人身财产安全,但案涉小区在出入小区关键场所已经安装了摄像头,并配备相应安保人员。案涉摄像头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能通过手机实时操作,可以摄录到张某某及其家人日常进出的信息,确实对张某某及其家人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造成了侵扰,属于侵犯张某某隐私权的行为。最终判决李某某拆除监控摄像头,并删除该摄像头已经拍摄到的张某某的视频。

该案判决后,靖江法院指导相关社区修订居民公约,帮助居民划清权利行使的边界。

朱某某等多人与靖江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靖江法院立案庭在审查原告朱某某等多人诉靖江某贸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时,了解到此类纠纷多达几十起,经查询,发现该贸易公司在其他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终结执行程序,故初步判断该贸易公司缺乏清偿能力。

经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释明,该公司愿意通过破产程序化解债务,并主动向法院提交了《待立案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靖江法院最终裁定受理了该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该案通过在立案阶段提早甄别,引导严重资不抵债的贸易公司转入破产程序,从源头避免50余件纠纷在审判、执行等环节程序空转。

祝某与余某离婚纠纷案

祝某和余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矛盾频发,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结婚四个多月,余某便向靖江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祝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余某返还所有彩礼,包括为结婚所支付的礼金、首饰等。对此,余某不同意,她认为双方领取了结婚证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不符合返还彩礼的条件。

靖江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彩礼范围包括现金彩礼100000元、各类首饰共计60000元。最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并经过综合考虑,判决准许余某和祝某离婚,余某返还祝某彩礼共计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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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针对婚后“闪离”情形,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判决返还,倡导“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被评为全国第二届法治时代创新论坛审判工作创新案例。

张某与某批发部、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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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张为儿子筹备婚礼时,经人介绍向某批发部购买了130条中华牌香烟,并在婚宴上发放给宾客。`事后经宾客反映,老张才发现所购香烟外包装与中华牌香烟无异,但壳内所装都是其他品牌香烟。老张认为自己买到了“假烟”,因与批发部协商无果,于是向靖江法院起诉要求批发部“退一赔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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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法院经过审理,结合相关证据及江苏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鉴别检验报告》,推定老张购买的假烟总条数为40条,并认为某批发部和实际经营者刘某长期从事卷烟经营零售业务,应当具有专业识别能力,某批发部从其他地方购进香烟并出售属违法行为,其向老张隐瞒从非正规渠道进货信息且没有尽到检验责任,主观上具有放任的故意。因此认定某批发部存在消极欺诈行为,最终判决批发部退还老张40条香烟款并三倍赔偿,刘某作为批发部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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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对销售者依法判决“退一赔三”,倡导以诚信为本的经营文化,着力解决消费者的“购物烦”。该案先后被光明网、江苏法治报、扬子晚报、江苏卫视等主流媒体报道。

徐某与朱某、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第三人某镇、第三人某村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朱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行人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徐某甲死亡,朱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甲承担次要责任。徐某甲生前是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无配偶、无子女,死亡时也未能查询到其他近亲属。徐某甲自六十多岁起便一直跟随侄儿徐某共同生活,由徐某照顾其日常生活、饮食起居、生病护理等。徐某甲去世后,徐某为其办理了丧事。事后,因损失赔偿问题,徐某将朱某、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法院。

针对被告辩称的徐某不是适格权利主体的意见,靖江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实际上是与受害人徐某甲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且系徐某甲的侄子,属于代位继承人范围,与徐某甲存在长期紧密的生活联系和情感依赖,其所受损害与近亲属类似,因此在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可类推适用近亲属主张权利的有关规定。由徐某主张权利符合中国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认知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

最终,靖江法院认定徐某主体适格,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并结合相应证据判决甲保险公司和朱某分别向徐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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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老人被撞身亡后,靖江法院依法支持长期照顾老人生活的侄子作为赔偿权利人,避免出现“撞了白撞”“有损不赔”的不良导向,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公平正义“最大公约数”,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该案判决被评为江苏“法治与德治相融合”优秀裁判文书。

肖某抚养费执行案

肖某和朱某的离婚纠纷经靖江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肖某于每年6月1日、12月1日前支付朱某半年子女抚养费6000元。但肖某未能按约支付,朱某于是向靖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被执行人肖某名下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履行能力较差。考虑到抚养费对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执行人员多次在早、中、晚3个时间段查找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上下班时间不定,工作地点亦不明确,多次查找未能发现其踪迹。执行人员与朱某决定蹲点守候,多次蹲守后,终于在某日晚上9点半发现被执行人,执行干警立即驱车前往将其带回法院。一方面向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纳入失信名单等强制措施,另一方面向其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向其阐述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仅是道德基本要求,更是法律硬性规定。作为父母应该自觉履行抚养义务,让孩子的成长多一份关爱、多一份保障。肖某听后深感惭愧,当即向朋友筹款一万元转付朱某,并承诺后续会按时支付孩子抚养费。该案和解终结,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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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秉持“如我在执”理念,坚持善意文明执行,通过教育为主、强制为辅的举措,从法、理、情多方面规劝被执行人,刚柔并济促成案结事了,使纠纷得到妥善化解,为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贡献了司法之力。该案获评江苏法院“小标的大民生”专项执行行动典型案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下期我们将“以媒为眼”,回顾靖江法院这一年的亮点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