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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丈夫代替妻子签字向他人借款,

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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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刘某从吴某处借款29万元。2023年,刘某向吴某出具一张借条,借款人处除自己签名外,还代其妻子翟某签名。借款到期后,吴某催要无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和翟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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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华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吴某借款,有刘某向吴某出具的借条等证据印证,应当向吴某还款。但是,关于吴某的妻子翟某对债务是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首先,吴某提交的借条上翟某的签字是刘某代签,并非翟某本人所签,且未得到翟某追认,其次,吴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吴某要求被告翟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刘某偿还债务本金及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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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可以代签,但代签行为的法律效力取决于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以及被代理人是否追认等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出借人在签署借条前务必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以避免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

出借人在借款给夫妻双方时,应尽可能要求夫妻双方到场出具借条,确保签名的真实性,从而保障自身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期数丨2496

供稿丨中原法庭 焦 倩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