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贾汪区网络文化协会会长单位
◆资料来源:贾汪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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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
和销售、存储烟花爆竹
一定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一旦引发事故,后果不容小觑
但是!总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
近日
贾汪公安分局
依法查处
一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人员
一名非法销售
和违规存放烟花爆竹人员
贾汪公安将持续进行曝光
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
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024年12月26日18时许,贾汪区大泉街道某小区居民朱某某在禁放区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分局民警当场查获。
朱某某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分局依法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26日21时许,分局发现辖区一居民通过微信朋友圈的方式发布售卖烟花爆竹。民警立即前往核实,经查,居民陈某在家中违规存放烟花爆竹20余箱。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要被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除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外
非法违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也同样严重危害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这些要了解
什么是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非法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周围环境、人员等较为复杂。若大量烟花爆竹堆放在狭小空间里,对周边的居民构成极大的威胁。一旦遇到火星将产生极其严重的后果。
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审查或未办理购销等手续而直接进入市场,在经营成本上较为低廉且缺乏严格的管理,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极易引发安全事故。
法律链接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重申
贾汪区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禁放区域
本区大泉街道、老矿街道、徐州工业园区为禁放区域。
注意:禁放区域内不再设置集中燃放点
举报电话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关于修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限制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的决定》(徐政规〔2024〕3号)和本通告有关要求,不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非法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110
(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0516-67020821、17712430379
(贾汪区应急管理局)
年关将至
贾汪公安温馨提醒
任何人都不能
非法经营、运输、储存
不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
从自身做起
让天更蓝、水更绿
空气更清新
醉美贾汪法律顾问: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刘建业律师 17712010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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