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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警示、处罚文件,都是非常好的审计知识学习材料。
我们不仅可以从中一探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领域,还能窥见那些行业老司机也常翻车的地方。
本期继续更新《跟着证监会学审计》系列!
警示函
01风险评估方面
重要性水平确认依据不充分。未充分记录选定的重要性水平确认基准及相关百分比的合理性、较上年变化的原因等职业判断过程。
02控制测试方面
未恰当评价内部控制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未记录需执行控制测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选取逻辑及覆盖率较低的合理性。
控制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部分测试程序执行情况及结果未在底稿中记录。
未恰当评价实质性程序执行中发现的错报与控制偏差及可能存在的内部控制缺陷。
03实质性程序方面
1.营业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合理评价收入细节测试中发现的跨期错报。未充分关注和评价部分收入未严格按照企业会计政策确认的合理性。未充分分析售后维保相关管理层会计判断的合理性。
2.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审计程序不到位
减值测试程序不到位,对坏账准备测算差异直接调整前瞻性系数绝对值,未记录调整依据及合理性。
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替代性审计程序不到位。
3.存货和营业成本审计程序不到位
未充分关注期初存货类别划分错误,未识别出期初部分存货已收货未入库等错报事项。
个别营业成本细节测试审计底稿空白,未记录抽样检查过程及结果。
4.对管理层提供的数据可靠性未执行充分的验证程序
未分析验证管理层提供的收发存汇总表、应收账款账龄表、存货库龄表等。同时,未能发现个别账龄、库龄不准确的情形。
04业务完成阶段
对现金流量表、期后事项以及年度报告中其他信息审阅工作程序执行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声明
信息来源:北京监管局/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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