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我省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从5月1日开始实施。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

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42.47亿元,2022年24.07亿元,2023年27.39亿元。修订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制度,有利于规范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推进城镇化建设。

1993年,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印发了《山西省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开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014年,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和省住建厅印发了《山西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政府性基金,但征收标准、征收部门和征收方式等内容比较陈旧,与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不相适应,无法满足更高水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此次新的通知明确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在我省城市(指设区市、县城和建制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包括翻修后超过原面积30%的工程项目)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部门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部门负责征收。

此次明确了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不含人防面积),征收标准为1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不宜按建筑面积计算的,按工程总投资额(不含设备购置)征收,征收标准为工程总投资额的2%-3%。我省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和市场主体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本地区(含市辖区、县和县级市)具体征收标准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因规划用途变更等原因建筑面积或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应按实际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经批准享受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工程项目,建成后改变了原规划用途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按实际补缴已减免费用。

此次还明确了减免政策:一是交通设施、供排水设施、能源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综合类设施、信息通信设施和其他设施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办公楼、生活设施除外)全额免征。二是幼儿园、中小学的校舍建设项目,高等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职业教育中心的教学设施(包含教室、实验实习用房、图书馆、室内体育用房、院系及教师办公室、学生宿舍在内的校舍建筑)全额免征。三是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和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全额免征。四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全额免征。五是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全额免征。六是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保障性住房项目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全额免征。七是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八是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该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市县可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