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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参与项目投标,也未参加开标、评标,却被认定为串通投标,一再被追缴罚款。”2024年12月31日,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三工)相关负责人刘先生找到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对该局开出的罚单提出异议。

2022年,该局对湖南三工曾作出罚款决定,后被赣州市人民政府撤销,为何再次开出罚单,令人不解?

“没入场”却遭处罚

2017年4月1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发布“于都县贡江新村2号搬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此时,湖南三工进驻江西不久,经人介绍,请熟悉投标市场的南昌人陈某明制作该项目标书等相关事宜。

据刘先生介绍,4月25日,他们企业的造价师曹建辉准备参加项目开标会,到达现场后得知,按照规定,外省来赣企业投标须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由于他们未办理该手续,不符合投标条件,最终未投标该项目,曹建辉带着未开启的标书离开了现场。

时隔多年,2022年12月1日,湖南三工突然收到由赣州市城市管理局开出的两张罚单,内容为该企业在上述项目中存在串标行为,处以181.33万元罚款。同时,对该企业时任江西办事处负责人邱海处以9万余元罚款。

事后,刘先生了解到,在该项目投标过程中,陈某明与多家公司的相关人员串通投标,这几家公司先后被赣州市公安部门调查。湖南三工没有参与开标评标,也没有被公安部门调查,却遭遇串标公司一样的处罚,令人不可思议。

记者拨打陈某明的电话想了解当时的事情经过,他拒绝接受采访。

“我们既没有收取陈某明一分钱,也没有收取其他公司的围标串标费用,更没有影响评标工作。”刘先生说,陈某明并非公司员工,也没有公司的任命文件或授权书,仅仅是帮助公司制作标书。他们没有参与项目投标却被认定串标,让人难以接受。

撤销处罚后再被罚

收到赣州市城管局处罚决定书后,湖南三工申请行政复议。

2023年4月12日,赣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认为职能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过罚相当原则,湖南三工试图参与投标时,未提供来赣企业投标备案手续,赣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金额与参与该项目串通投标并完成投标的其他公司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相同,属于“不同情况相同对待”,上述处罚决定明显裁量不当,依法予以撤销。

可是,2024年12月4日,赣州市城管局再次向湖南三工开出163.19万余元罚单,对邱海罚款8.15万元。

刘先生就此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局首次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为2022年12月,本次对该公司拟作出处罚的日期为2024年12月4日,未在该法规定的时间内,存在程序违法。

为还企业清白,从2022年到现在,刘先生已经记不清跑赣州多少趟了,最终都是无功而返。

可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日前,记者随同刘先生来到赣州市城管局。该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2024年12月4日开出的罚单,是经该局认真研究决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告知书上载明了处罚依据。该局认为,湖南三工参与串标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拟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记者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湖南三工没有进入投标环节,那你们是怎样认定串标的?”面对记者的问题,该负责人未作出回应。

赣州市行政复议中心负责人王建亮告诉记者,对于赣州市城管局再次开罚单一事,他们并不知情。如果湖南三工对处罚有异议,建议再次向该中心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赣州市城管局反复开出罚单,让企业反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可直接变更行政行为,以避免涉事企业为行政复议反复奔走。

来源:江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