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已进入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燃放旺季,特别要警惕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在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请广大市民注意发现身边涉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线索,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将从严查处、消除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长春市公安局线索举报电话“110”。

来源:长春公安宣传

编辑:张楠    审校:熊一黎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