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花都区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烟花爆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花都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将持续公布一批烟花爆竹“打非”典型案例,防范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发生。
案例一
花东镇杨一村
2024年12月13日,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在花东镇杨一村一无人居住的民宅中有一处烟花违法储存窝点,花东镇应急管理办、北兴派出所迅速到现场进行处置,现场缴获烟花453件,总重量约5吨,刑事拘留1人。
案例二
花东镇象山村
2024年12月31日,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治安大队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称在花东镇象山村发现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情况,接报后,市公安局花都分局治安大队联合花东镇应急办到场处理。
经核查,在象山村一居民楼内缴获烟花628件,总重量约6.7吨,并刑事拘留2人。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
从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燃放
到废弃销毁全过程
均具有高危属性
非法生产、销售、
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
安全隐患极大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花都区应急管理局
编辑:花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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