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有关情况。

“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司法部就涉企行政检查答大众新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更多视频
“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司法部就涉企行政检查答大众新闻

《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检查。请问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在回答大众新闻记者提问时,回应了大家普遍都很关心“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刘波介绍,关于“谁能检查”,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

“比如,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给一些组织来实施行政检查的,但按照《意见》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是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这是关于‘谁能检查’的问题。”刘波指出。

关于“谁不能检查”,刘波进一步介绍,《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

“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刘波表示。

(大众新闻记者 董婉婉 吕乐 北京报道 策划 娄和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