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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在普洱市江城县禁渔区和禁渔期,刀某某在勐野江牛洛河段使用电鱼工具捕获水产品4.8kg,其行为对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影响了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江城县公安部门对刀某某进行刑事立案查处,江城县农业农村局、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等部门依法对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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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磋商,赔偿义务人刀某某同意购买与损害价值相当的土著鱼苗5000尾进行增殖放流。2024年12月27日,普洱市生态环境局江城分局、江城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等部门联合在勐野江牛洛河共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增殖放流活动,修复水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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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件在刑事立案调查时,也及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要求,及时修复受损水生态环境,提高执法效能和法律执行力,积极维护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来源 |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