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
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中小学校
伙食收费指导的通知
通知明确指出
学生伙食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违规获利。
收费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家长伙食费项目及标准,由学生家长及学生自主选择是否在校就餐。对中途不愿继续在校就餐的,学校应尊重其意愿,及时据实退还未就餐天数的伙食费。
学校要将食堂财务信息及伙食费收支情况定期在学校公示栏、食堂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应及时通过家长信息群、班级公告等向学生家长及学生公布,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办经营,已经承包的,按皖教秘财〔2023〕41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逐步收回学校自主经营。
教职工如在学校食堂用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成本,不得低价或搞福利用餐。
通知全文如下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伙食收费指导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整治“校园餐”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对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伙食费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范围
中小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以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统一组织的由校外餐饮机构向中小学生集中供餐的伙食费标准。
二、基本原则
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各地要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教秘财〔2023〕41号)中相关规定,加强属地管理。伙食费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益原则。学校食堂伙食费标准按补偿成本和非营利原则确定。学生伙食费收入应按规定全额用于学生伙食成本支出,不得挪作他用或违规获利。
(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家长和学生意愿,不得违反规定强行要求学生在校就餐。收费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家长伙食费项目及标准,由学生家长及学生自主选择是否在校就餐。对中途不愿继续在校就餐的,学校应尊重其意愿,及时据实退还未就餐天数的伙食费。
(三)公开原则。学校要将食堂财务信息及伙食费收支情况定期在学校公示栏、食堂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应及时通过家长信息群、班级公告等向学生家长及学生公布,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关联原则。学校食堂开支的费用应与食堂经营业务相关联,不得违规在伙食费中列支与食堂运行无关的费用。学校教职工与学生用餐应分别核算,不得将教职工用餐成本混淆计入学生伙食成本。
三、分类指导
各地发展改革、教育部门要根据学校食堂建设、运营和管理的实际,依职责指导本地中小学校综合考虑学生营养需要、运营成本、居民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分自营、委托经营、校外集中供餐等类别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其中,委托经营、校外供餐的,由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并加强日常监督,确保质价相符。
各中小学校应按规定成立由相关人员组成的膳食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伙食费标准及委托经营、校外供餐企业的遴选。
四、配套措施
各地在加强对中小学校伙食费标准指导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规范经营行为。教育部门及学校应加强对学校食堂经营管理和成本管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办经营,已经承包的,按皖教秘财〔2023〕41号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逐步收回学校自主经营。
(二)严格成本核算。学校食堂支出成本应坚持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需的事项支出为核算依据,严禁虚列成本,严禁向委托承包经营主体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设施租赁费、装修费等费用,将费用转嫁给学生。食堂财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保持收支基本平衡。当地教育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食堂规范运行。
(三)加强用餐管理。教职工如在学校食堂用餐,应按照与学生同菜同价原则,据实缴纳伙食费,不得挤占学生伙食费成本,不得低价或搞福利用餐。
(四)健全减免规定。对属于低保和特困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就餐的,由学校给予一定的伙食费减免或补贴,具体按当地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监管
各地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落实工作责任,推动部门工作协同,切实把加强对中小学伙食费指导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实抓好。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调研,全面了解实情,做好对学校伙食费标准的指导工作,引导学校合规合理确定收费水平;教育部门要强化对学校食堂管理监督,健全相关配套措施,规范学校食堂的成本核算和招标采购行为,督促学校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伙食收费管理政策,落实相关配套措施,按我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及时据实结算,定期向学生和家长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学校伙食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严格按照食堂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
2024年12月27日
来源: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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