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树春认为,在剧院享受艺术演出,本应是一场美妙的体验,然而上海这起观众疑被防盗摄激光笔灼伤眼睛的事件,却给这份美好蒙上阴影。激光笔对眼睛危害极大,本次事件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眼睛是人体最为脆弱且精密的器官之一。激光笔发射出的激光具有高度的方向性和能量集中性。当激光直接照射眼睛时,其能量会在视网膜等部位迅速聚焦。视网膜上的细胞对光极为敏感,高强度的激光能量会使这些细胞温度急剧升高,造成热损伤。轻者可能出现眼睛疼痛、红肿、有血丝等症状,严重时甚至会导致视网膜细胞坏死,进而永久性地损害视力,影响视野范围,甚至造成失明。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 (一)》,还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本人春树律师从法律层面看,剧院在此事件中需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剧院作为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对观众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使用激光笔来提醒禁止手机盗摄,这一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风险,剧院有责任确保所采取的措施不会对观众造成伤害,遗憾的是当事人可能仅仅出于好奇用手机拍摄就被照射并导致眼受伤。因此,这家小题大做的剧院必须需承担侵权责任。
我认为,在事件发生后,剧院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主动与受伤观众沟通,了解其受伤情况,配合就医等。从目前来看,上海大剧院表示会进行讨论并出台解决方案,这是积极的一步,但还需切实落实到位。希望能够尽快对当事人进行治疗和赔偿等措施!不要让当事人和社会失望!
通过这件事,我认为不仅剧院要从中吸取教训,加强管理和风险防控,整个社会也应提高对激光笔危害的认识,避免类似伤害事件再次发生,切实保障观众的人身安全!(葛树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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