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意见》首次针对涉企检查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涉企检查如何不缺位不越位?

《意见》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在开展检查时,既不能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能有效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如何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来看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和专家的解读。

《意见》规定,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那些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确有必要实施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对于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有必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经批准后也可以实施,但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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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副部长 胡卫列: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有效的检查,能够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意见》提出,要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要予以通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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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严格规范和控制涉企业的行政检查,不是不要检查,而是要真正用好行政检查。不能把行政检查当作合法伤害或寻租的一种手段,更不能用来逐利。一些轻微的违法情形,我们可以告诉企业如何进行合规整改,对于一些可能存在的违规风险,也可以及时提醒,而不是一味要把实施行政处罚,特别是罚款作为我们行政检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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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合理的检查,能够达到纠正、预防违法行为目的的同时,要注意防范过度乱检查,要在两者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目的还是为了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规范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目的是建设法治政府。

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

企业有权拒绝

针对企业反映的一些逐利检查、任性检查等问题,此次《意见》也作出了专门具体的规定,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意见》要求,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严禁逐利检查,

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

严禁任性处罚企业,

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

严禁下达检查指标,

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严禁变相检查,

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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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校长 马怀德:有些企业担忧过度检查、乱检查,甚至是逐利检查、任性检查。所以为了拒绝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乱检查,文件也赋予了企业一定的拒绝权。对于一些没有执法资质的,没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没有证件的中介组织,或者一个临时工、网格员、执法辅助人员,在没有出示执法证件的时候去执法、检查,企业也可以拒绝。

《意见》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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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锡锌:投诉举报渠道应该是多元的,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投诉,另外上级主管部门也可以进行监督。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一些数字化的方式,比如通过1234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