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破裂往往伴随着子女抚养的争议。随着国家生育政策的逐步放开,二胎家庭逐渐成为较为普遍的新型家庭结构模式。实践中,二胎家庭父母在离婚时,往往会主张按照“一人一个孩子”的分配方式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符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对于二胎家庭子女抚养权归属,法院并不以“一人一个孩子”为主要裁判手段,而是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子女长期稳定的生活环境、子女个人意愿等各项因素,对抚养权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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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2018年11月,邵某与计某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5月育有一女邵小某、于2021年7月育有一子计小某。双方因孩子姓氏问题及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邵某便搬离女方住处,二人开始分居,分居后两个孩子随母亲共同生活。分居期间,普陀区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曾对双方进行调解,但未能缓和夫妻关系。2023年1月,邵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邵某要求女儿邵小某随自己共同生活,儿子计小某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而计某则要求两名子女均随自己共同生活。同年6月,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邵小某、儿子计小某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父亲邵某每月各支付两个孩子抚养费2500元。同年8月,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应当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并充分保障子女身心健康。在本案中,父母虽然在经济基础层面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两名子女在出生后,一直多由母亲计某及外祖母尽责照顾,而父亲因工作性质需要经常加班且工作时间不固定,难以给予孩子较多陪伴和培养。审理中,法院依法委托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对本案开展社会调查,出具社会调查报告,确保全面了解父母双方情况。考虑到两名未成年子女尚处年幼,夫妻双方分居时,女儿邵小某仅2岁多,儿子计小某则刚出生,孩子在与母亲共同生活中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母亲有更深的情感依赖,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该年龄段的幼儿而言难以适应,因此两名子女均随母亲计某共同生活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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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议

本案是二胎家庭父母离婚时因孩子抚养权产生的纠纷。在离婚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抚养权的判断,始终坚持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充分考虑子女身心健康并保障其合法权益。针对不同年龄段的孩子,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当了解并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对于二胎家庭的子女抚养权,并非机械地平均分配,还需结合具体情况综合判断,考量因素往往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良好的个人素质。良好的身体素质是抚养孩子的基础,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子女,如果母亲患有严重疾病的,父亲可以请求直接抚养,其他情形下,父母一方患有严重疾病,同样不适宜直接抚养孩子;而思想品德素质则会影响孩子的价值观,若父母一方在道德品质上有明显缺陷,或存在恶习,不仅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甚至会对孩子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2. 稳定的生活环境。二胎家庭更需考虑离婚前两个孩子的生活状况,若忽然改变孩子日常的活动、学习场所,或变更长期抚养照顾人,往往会因为难以适应而造成心理伤害,若直接抚养一方居无定所,对孩子的成长则显然不利。

3. 充足的经济收入。抚养两个孩子需要承担更多经济压力,但经济收入并非决定抚养能力的全部因素。收入较高的一方能够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但陪伴时间往往会因工作繁忙而大打折扣,在考虑孩子抚养的有利条件时,需关注陪伴时间和经济收入之间的平衡。

4. 真实的意愿表达。在孩子已满八周岁的情形下,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需要判断孩子意愿的真实性,排除父母意志的干预,并从客观层面判断孩子所表达的意愿是否符合其成长的最优利益。

对此,建议如下:

● 不侵害子女权益,保障子女物质、精神生活条件。确定抚养权的归属,最终目的是为了给孩子提供长期稳定的成长保障。无论两个孩子的抚养如何安排,都应给予每一个孩子平等的关爱,及时支付抚养费。获得孩子抚养权并非一劳永逸,不能侵害子女权益或对子女有其他不利影响,否则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 处理好探望事宜,不隐匿、抢夺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争议往往伴随探望权纠纷,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获得父母关爱最有效的方式。在探望问题上双方应从孩子角度出发,友好协商,不以孩子作为离婚筹码,二胎家庭同时还应注意两个孩子之间的情感交流,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探望监督人参与探望过程。

● 家庭教育不缺席,可协商轮流抚养。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感情虽已破裂,双方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不能因此搁置。在两个孩子不适宜分开抚养、父母都舍不得孩子的情形下,可以心平气和地协商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方式,但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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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责任编辑 | 杨一帆

文字 | 普陀法院 张悦瑶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