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安检有必要这么严吗?

群众

你们法院安检搞这么麻烦干嘛?

又不是坐飞机,包都要打开?

网友

当事人

去其他单位都不需要安检,就你们法院门难进。

安全检查工作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诉讼场所,保障参加诉讼活动人员人身安全和诉讼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法院

严格繁琐的安检流程真不是“门难进”哦

法院的每条安检规则背后

都是血淋淋的教训

诉讼场所是各类矛盾最集中的地方

也是激烈冲突高发的场所

法院严格的安检措施

护的是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护的是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

护的是人民法院对诉讼安全的郑重承诺

我们不妨看看

法院安检措施尚不完善的时候

各地法院曾经出现过哪些恶性事件

案例一

2016年9月,黑龙江省鸡西市某法院门前发生爆炸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与妻子程某某因诉讼离婚产生矛盾,王某某在法院门口遇到妻子,于是引爆随身携带的爆炸物。王某某当场死亡,程某某及一些群众受伤。

案例二

2014年6月,湖南省邵阳市某法院内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一民事案件庭审完毕后,被告人持刀将原告及原告家属刺伤。

案例三

2013年4月,广东省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离婚案件,庭审刚开始,被告突然向原告丢出爆炸物,并用水果刀将原告刺倒在地,又在原告身旁引爆另一爆炸物,致原告死亡。

过的是安检,护的是平安

一道安检不会阻隔人民群众和人民法院的紧密联系

小编在此真诚地呼吁大家

下次来到法院时

请给我们半首歌的时间

积极配合我们做好安全检查

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身份查验及登记

第十一条 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履行职务并持有效工作证件的检察人员、律师可以通过专门通道进入诉讼场所;需要安全检查的,人民法院对检察人员和律师平等对待。

第十二条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五)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六)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人身检查及随身物品查验

第十三条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一)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四)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五)标语、条幅、传单;

(六)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第十五条 人身检查

(一)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二)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三)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品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

(五)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

(六)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重复通过安检设备接受检查;

(七)对孕妇、安装心脏起搏器或者其他不宜采用设备检查的受检人员,应当采用手工检查方式进行检查;

(八)对要求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非公开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由两名以上同性别人员实施;

(九)对女性受检人员的人身检查,应当由女性安全检查人员实施。

违反安检的处理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人员,应当阻止其进入诉讼场所,对不听劝告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

第二十一条 受检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或者扰乱安全检查工作秩序的,应当先行予以控制,并视情节移交公安机关:

(一)侮辱、诽谤、威胁、殴打法院工作人员;

(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三)故意毁损安全检查场所设施设备;

(四)其他扰乱安全检查现场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移交公安机关: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

(二)哄闹、冲击安全检查场所;

(三)抢夺警用装备;

(四)发现公安机关通缉的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随身携带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持有和携带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

(六)其他应当移交公安机关的情形。

来源:益阳法院网

编辑:刘示宜

责编:唐 衎

审核:陈正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