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或许这就是为什么,住院签一大堆文件背后的原因。
1月6日,话题“男子车祸后CT查出脑瘤医生没告知?”登上热点榜。
吉林一患者因车祸入院,医院CT报告提示头部有异常病变,但主治医生未告知家属。出院后四个月,患者病情恶化,被诊断为脑瘤,最终不得不进行开颅手术,留下多项残疾。
而这个跨度长达8年的纠纷,至今仍未解决。“陈案”或许难有反转,只余警钟长鸣!
车祸后CT检出头部病变医生未告知?
一年后医患双方对薄公堂
2017年10月底,50岁男子在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头部、腰部受伤,就近送往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抢救。入院当天医院做的CT检查显示,患者头部“鞍区似见类圆形密度稍高影”,建议做进一步检查。
然而,患者妻子栾女士表示,在车祸住院的12天里,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脑神经外科涉事主治医生却并非起到提醒和告知的义务。
“如果查出病变进行治疗后再出院,就不会发生后续一系列的问题”,在栾女士看来,因为涉事医生的“疏漏”,导致其丈夫在出院后四个月病情急剧恶化,随后被诊断为脑瘤,最终不得不进行开颅手术,留下多项残疾。
“我丈夫今年58岁,一直就没法上班。开颅手术后,脑垂体功能减退症,记忆力严重下降,留下二级智力残疾,性功能丧失,视力视野缺损,甲状腺、皮质醇激素不分泌等多项残疾,还有外伤性尿崩,喝的多尿的多,终身都要服用多种激素维持生命。”她将一切归咎于涉事医生和医院未尽告知责任,侵犯了其知情权,导致患者病情加重。
2018年下半年到2019年期间,栾女士多次找医院和涉事医生交涉无果,于是以“提供的病历、医院封存的病历都没有病情告知书,也没有患者拒绝或者放弃治疗的家属签字”为由,一纸诉状将医院起诉到吉林市船营区法院,要求主治医生和医院承担其丈夫的全部治疗费用。
随后,医院方面委托做了医疗鉴定,证明患者病变是先天性的,与医生的治疗无关,鉴定结果为医院治疗无过错。患方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第二次鉴定结论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认定患者十级伤残。
2019年9月,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轻微责任,赔偿11335元,但患者不接受,至今未领取。2019年11月,二审法院判定涉事医生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维持一审原判。
2025年1月5日,吉林中西医结合医院脑神经外科涉事主治医生,对此事做出来最新回应,他表示:“CT检查情况跟患者本人和家属说明过,家属是跟患者儿子口头告知的,患者本人我也说了,这个在病历中有记载,也有病情告知书,也有他妻子的签字。”
医生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他表示,患者脑瘤是先天性的,并非医生导致。当时患者病理做出来了,但他们要求出院,这个都是有签字的。
涉事医生的一番说辞栾女士并不认同,她表示,“医生当时就说告知我儿子了,儿子不同意治,我说那不可能,谁家的孩子老爹患病不给看的?我要求调医院监控,医生说那肯定没了;我要求提供病情告知书,他也说没有,那怎么证明医生告知我们了?病情告知书在哪?他说我们不同意治疗,那么拒绝或放弃治疗的签字书在哪?口说无凭的事可以吗?医生又说当时告知患者本人了,但我丈夫入院时脑震荡昏迷,跟他说有用吗?我是妻子,我在陪床,为啥不能告知我?医生说医院有规定,车祸入院患者不能过度检查。如果没有病给检查,那叫过度检查,有病为什么不给检查?他就答不上来。”
“然后法院判决后医院也承认这个事,我一开始要求追究医生的责任,医生提出愿意私了。医生还打电话表示可以赔偿,双方只要达成共识就行。”
随后栾女士提供了2006年10月一份CT检查报告,证明丈夫脑部CT检查未见异常。“他现在还在推脱,就是说他知道这个事。为啥我说他是隐瞒,未尽告知责任。对于一个医生来讲,CT报告出来提示,他就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一旦家属追责,他会推到先天性脑瘤,但2006年我丈夫头部做过检查,他头部都是正常的。”
双方各执一词,一份长达22分22秒的通话录音显示,涉事医生疑似承认没有告知患者家属: “我的失误就是没让你们签字,要是签字就没有现在这事了。 ”
涉事医生否认私下接触过栾女士,医院是为了息事宁人,所以法院才会判定医院承担轻微责任。同时,他 并表示,这件事是医务科介入的,他个人没有介入, 电话可能是医务科和家属联系的。
2024年7月,在一份信访处理意见书答复中,医院答复称,患者入院后,医生即向病人本人告知,本次入院涉及交通事故,明确告知交通事故治疗与自身疾病治疗需要分开。其颅内病变非外伤所致,建议本次治疗结束后,进一步检查。医院尊重司法鉴定结论,经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医生涉嫌违规事项进行核查,目前已上报吉林市纪委监委驻市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将依法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大掌猜测,或许这一事件还有更合理的猜测,医生其实是有告知患者的,告知的内容可能就是CT的诊断记录,但不知道是肿瘤是良性还是恶性,建议患者进一步检查,而家属可能想等患者车祸稳定后再检查亦或者并未重视,但这其中的交流过程并没有落到明确的纸质文件上,4个月后患者病情恶化,家属想以此为由索要赔偿。
这也能很好的解释,为什么法律对医疗要求如何严格的情况下,整个判决结果更像是“息事宁人”:第一次鉴定医生无过错,第二次鉴定为轻微责任,赔偿万元。如果医生和医院提交上去的证据里丝毫看不出来告知了患方,这件事情或许最终判决结果不会如此的轻描淡写,但这也只是大掌的猜测。
无论如何,无实质证据,医生清白或许很难能迎来 “反转”。医院已对涉事医生已开始进行调查处理。没有书面证据的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旦出现在医疗纠纷和医患关系里,注定将是一个“解不开谜团”。
警钟!
病情的告知请落到书面上
此前,大掌看到一位河北的网友在网上吐槽:“很多医院非常喜欢让病人签字画押,只要住院,一页一页的能签一大堆,这令我非常不爽,我卖给你们了?感觉就是医生在故意为难我们,甚至我觉得这是医院在提前规避风险、撇清责任,非常不道德!”
患者不理解为什么要那么多内容签字画押?还不是怕这种类似的事件掰扯不清?
怕的就是医生在向患者出示了多份告知书后,仍然不能避免在法庭上被质问医疗措施是否经过了患者同意。 事件真相究竟如何,是医生推卸责任还是患者刻意讹钱,我们已经不得而知了,但这扯皮事件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病案中存放的的知情同意书是包括了病情告知书以及相关操作的同意书,这部分文书体现患者就医过程中的知情同意权,同时,对规避医疗纠纷、法庭审理,责任划分等环节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病情告知书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是指患者及家属对病情告知内容的收到确认,没有涉及到对病情的相关治疗以及方案选择的表态。而病情知情同意书,在患者签字后,具备完善的法律意义上的双方意愿的表现。
《民法典》也明确,医务人员诊疗时需向患者说明病情与医疗措施。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所以,为了避免日后上法院扯皮,患者应该配合好医生,而医生也不要有侥幸心理,该告知告知,该签字签字,这是保护自己也是保护他人最直接了当的方式。
而今天讲的这起事件,是特殊的但也是典型的,患者因为某个紧急的A疾病入院治疗,在这期间却查出来与A疾病不相关的B疾病等,院方和医生有责任明确告知患者对A疾病治疗与B疾病治疗需要分开,并签署对应的病情告知书,明确这其中的告知过程,这类复杂的情况其实在医院是很常见的。
患者签字的这些文件一般分为这几类:走流程式的、病情相关的告知、药物治疗相关的以及有创操作和手术相关的同意书。这些内容各位同行们可以重温一下,切不可掉以轻心:
1、走流程式的签字,如入院告知书、授权委托书等,通常不会有任何风险,为了让患者了解医院的规章制度和流程。
2、对于病情相关的告知书,为了让患者和家属充分了解患者的病情、诊断以及可能的发展情况。
2、药物治疗相关的同意书,如抗凝治疗同意书等,为了告知患者药物的作用、可能出现的副作用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这些药物的使用往往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医生需要在使用前进行充分评估并告知患者。
3、有创操作和手术相关的同意书,其风险等级很高。医生需要在操作前对患者和家属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并征得他们的同意和签字。这些操作往往涉及患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因此必须谨慎对待。
患者签字能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医生的合法权益,也是对患者及其家属的一种尊重,更是对医疗行为的透明化。
本案中,既已查出患者有脑瘤,就该向患者或家属说明病情与治疗方案。然而,医生仅口头告知,未留纸质材料,致使家属如今扯皮,最终医生只能为自己在这方面的一时疏忽,付出了本不应该承受的代价,也给我们医护们敲响了警钟,碰上类似的病例,还是留下病情告知书为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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