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猛如虎
生命安全大如天
为有效震慑交通违法行为
切实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达州公安交警将2024年
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进行曝光
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能够
引以为戒、安全出行
案例-1
2024年9月11日9时许,傅某秋驾驶川S3***5号小型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尚品花园小区门口出发往达州火车站方向行驶。9时36分许车辆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金龙大道全段广电大学路段中石化加油站入口处时,傅某秋驾驶川S3***5号小型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王某梅骑行川SC1***9号标准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紧接着傅某秋驾驶川S3***5号小型轿车推行王某梅骑行的川SC1***9号标准电动自行车一同撞向右前方停在路边的川S9***5号小型轿车,致标准电动自行车驾驶员王某梅挤压受伤,后于2024年9月11日18时08分经通川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三车车身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傅某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
案例-2
2024年10月30日,杨某超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达川区空港新区产业园区往达川区赵家镇先锋村1组方向行驶,即日16时58分许,该车行驶至G210线1952km+500m(达川区赵家镇先锋村村委会)T型路口左转弯,与从大竹县往达川区方向直行由王某华驾驶的川H3***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川H***1号重型罐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超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杨某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避让直行车辆,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华驾驶具有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保持安全车速,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3
2024年8月2日,周某生驾驶车牌号为川ST5***号小型轿车从高新区金娅机场向达川区南外镇方向行驶,即日07时00分许,该车行驶至达州市高新区七河路海天钢构路段时未确保安全驾驶遇行人横穿道路未减速避让将从停靠在道路右侧的公交车上下车后由尾部加速横穿道路的行人徐某芬刮撞,造成徐某芬受伤后经达州市南方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周某生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距离且未避让行人;徐某芬未确认安全加速横穿机动车道未走人行横道。两者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案例-4
2024年8月17日,王某某驾驶川S22***小型普通客车从渠县土溪镇双桥街至渠县县城方向行驶,即日08时34分左右行经渠县土溪镇商贸街路段,分别与行人雷某某、杨某某、何某某、蒲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张某及张某某停于道路右侧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杨某某的水果摊、伍某的烤箱相撞,后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又与诸某某的房屋和周某的门市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川S22***车、无号牌电动二轮车、诸某某、伍某、周某、杨某某、郑某某的财产受损,行人雷某某、杨某某、何某、蒲某某、陈某、何某某、张某受伤,其中雷某某、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某驾驶川S22***车行经场镇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根本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雷某某、杨某某、何某、蒲某某、陈某、何某某、张某无责任。
案例-5
2024年12月7日,姚某成驾驶川SQ***3号小型轿车由宣汉县普光镇往蒲江街道方向行驶;李某丰驾驶川S1***8号小型轿车由宣汉县蒲江街道往普光镇方向行驶。即日18时03分许,两车行驶至国道210线1854km+100m处,由于姚某成操作驾车不当,将横过道路行人刘某祥撞倒,后被李某丰所驾车辆碾压,造成行人刘某祥死亡、两车受损道路交通事故。
姚某成驾车行至事故路段违反超车规定和未避让行人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丰驾车行驶至事故路段不按规定使用远近光灯且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和刘某祥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过道路是共同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共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6
2024年10月22日,徐某驾驶川S***7P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开江县S201省道(龙泉-新街)从永兴镇往普安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S201省道(龙泉-新街)163公里200米路段时,与陈某兰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兰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 四条: "机动车.....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之规定;陈某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两者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7
2024年8月25日,谢某某驾驶川A16***小型轿车行驶至大竹县石清路5公里路段处会车时,与邓某某驾驶的川SJF*** 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双车受损,邓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邓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当事人谢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未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谢某某、邓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例-8
2024年11月13日上午10时,驾驶人郑某某驾驶川SP****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402线万源市沙滩镇方向行驶,行驶至17公里500米处隧道中时,因雨后路滑且郑某某未能安全规范操作车辆,导致车辆偏离原本车道驶向对向车道,与对向行驶而来的彭某驾驶的渝BZ****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彭某及车上两名乘客受伤。
郑某某因驾驶机动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案例-9
2024年2月27日01时57分,李某哲酒后驾驶川SL***0号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丞从达州市通川区莲花湖出发,途径红星路段南、元九大道西段、元九大道石龙溪路段,在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住院部(变电站)路段时,车辆驶出路外并侧翻至道路外变电站围墙外,侧翻过程中乘坐人王某丞甩出车外至变电站围墙内高压电变压器上,致王某丞死亡及李某哲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李某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王某丞不承担责任。
案例-10
2024年6月19日01时54分许,兰某丽醉酒后驾驶川XF7***8号小型轿车沿新安路往五路口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橄榄广场路段时追尾熊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致熊某和电动自行车乘客黄某胜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兰某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不得驾驶机动车”和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兰某丽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熊某、黄某胜无责任。
十大危险瞬间,都是血的教训
警钟长鸣
每一名交通参与者都应
牢记覆车之戒,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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