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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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公司承包国道宣威城区岔口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之后,该公司授权委托第三人张某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安全、竣工等事项。为该项目建设需要,第三人张某向原告张某友采购混凝土、砂石料。张某友供货后,张某出具一份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欠条给张某友。

因该货款未支付,张某友向宣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给付结算欠条上的货款

庭审中,公司辩称,张某友提交的欠条中的项目部印章与其单位刻制备案的项目部印章完全不同,欠条中项目部印章为虚假的,不具有法律效力,故不同意支付该货款。

对此,张某友认为,某公司在工程建设中使用多枚印章,并提交该公司保存在公路分局档案室的工程项目计量支付报表、工程项目质量保证金支付传递审核单,其上材料中所盖的项目印章与欠条中的印章是同一枚,证实其持有的欠条具有合法有效性。

法院认为

宣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友已经实际向某公司进行了供货,虽该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张某某出具的结算欠条只加盖项目部印章,但不论该印章是否进行工商备案,只要在项目部运作过程中长期正常使用,或由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或表见代理人加盖,对外就能代表该企业和项目部,对该企业和项目部均产生法律约束力。本案某公司在其他项目内容上已经使用了该枚印章,并由其授权委托人加盖,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张某友支付该笔货款。

目前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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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盖有项目部印章的单据是否有效,公司应否承担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具体情况认定。加盖项目部印章的效力并不取决于印章本身,而是取决于持章人所得到的授权权限,或者该印章在其他对外经济往来或具有公示效力的场合是否使用过该印章。因此,施工企业在使用项目部印章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公司规定,确保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