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函咨询:我一个香港籍朋友,帮他人安排从境外订购的新西兰鹿胎素,然后分发给水客携带或邮寄到内地,转交货主。在这个过程中,他只是赚取一点运费。2024年11月份案发时,我朋友在香港没有被抓获。因为他的家人都在内地,他还是想回来处理这个案。请问可不可以请律师先联系办案机关,了解一下情况,再去自首?

走私刑事辩护律师吴国雄律师/深圳:

办案机关肯定欢迎涉案人员主动投案自首以节约司法资源,《刑法》对于投案自首的涉案人员也规定了减轻、从轻处罚的规定。当然,你可以咨询律师了解相关刑事法规政策以及走私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也可以委托律师先与办案机关取得联系,表达投案自首的意愿,协商后续投案的程序。

吴国雄(深圳)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海关事务专项顾问。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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