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一张银行卡,便能轻松得“好处费”,这样看似简单的工作,近年来,吸引了不少人,李某就是被这样的蝇头小利所诱惑,落入诈骗分子的陷阱中。近日,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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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资料图片)

2023年8月,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吉林银行卡、手机交给上游犯罪分子,帮助对方在ATM机上进行取款和刷脸转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帮助接收、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考虑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自首情节等,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办案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务必提高防骗意识,做到谨慎交易,不轻易转账或汇款。同时,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好处费、高额佣金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卖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否则既涉嫌违法犯罪,也可能成为违法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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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汤圆

‍ 来源 商丘日报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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