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封莉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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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个全面系统为科技创新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发布。本报记者封莉/摄影

2025年1月6日下午,最高法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最高法首个全面、系统、专门为科技创新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指导意见。

《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发布会现场了解到,《意见》聚焦涉科技创新审判中的突出问题,在六个方面提出了25条共计98项政策举措,全面覆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领域。

记者注意到,《意见》提出,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

98项政策力保科技创新

记者注意到,《意见》总体要求,聚焦科技创新领域司法保护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明显缩短诉讼周期,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意见》提出,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助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对于创新程度高、对技术革新具有突破和带动作用的首创发明、原始创新,依法通过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和较高的侵权赔偿数额,助推增强原始创新能力。

在加强技术和经营信息司法保护,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方面,《意见》提出依法处理科技人员“跳槽”引发的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科技人员合理流动的关系,在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维护好科技人员就业创业合法权益。

在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司法保护方面,《意见》要求,依法保护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上享有更大自主权,保障合理回报、释放创新活力,消除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顾虑,破解“不愿转”“不敢转”“不能转”难题。

《意见》强调,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股权分配、破产纠纷,优化创新主体运作机制。科技创新企业施行类别股安排的,既要依法落实“同股不同权”,维护创始团队主体地位,也要防止特别表决权股东滥用权利。

健全企业破产机制,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等职能作用。依法稳妥推进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积极营造鼓励创业、宽容失败的司法环境。

在加强科技创新法治化国际化市场环境建设方面,《意见》提出,妥善处理科技创新领域的金融纠纷,促进健全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机制。

依法审理借款纠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拓宽企业科技创新融资渠道,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支持。依法审理担保物权纠纷案件,依法认定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性权利以质押等方式作出的担保,促进解决科技创新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依法审理科技创新企业吸收合并、增资、股权转让等投融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等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企业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的合法权益。

《意见》强调,进一步优化审理执行拖欠科技创新企业账款案件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兑现胜诉权益。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优化涉科创板金融纠纷审判机制,依法加快涉科技创新企业相关案件审理,保障金融对科技创新支持。

完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审判规则,压实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服务机构的信义义务和法律责任,畅通基金募投管退各环节,促进股权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功能发挥。

做好资本市场司法保障,促进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新三板、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发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创新企业股权融资需求。

算法依法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记者在发布会上获得的典型案例材料显示,8件典型案例涉及生物医药、中医药、芯片、算法、数据、锂电池、新能源、互联网等多个科技创新领域,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与科技创新密切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意见》提出,要“更好把握激励科技创新与维护公平竞争的关系”,“依法规制科技创新领域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助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解读“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时表示,依法严惩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引导新领域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意见》提出“健全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典型案例中有一起“智能检索算法”侵害商业秘密案。

原告深圳市智某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互联网高科技公司,主要业务为大数据智能挖掘技术应用与移动互联网客户端开发,主要产品有“天某”手机App。该产品采用其自主开发的大数据追踪系统,进行智能跟踪、个性化推荐、智能摘要等,为企业提供“商业情报收集”和“舆情监测跟踪”服务。

被告也是一家移动互联网公司,其开发的“学某某”App采用了与原告实质性相同的智能检索算法,为用户推荐全面、快速、清晰分类的兴趣学习课程推荐信息。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智能检索算法本质是一种算法推荐,原告已通过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义务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涉案算法可提供更为精准的检索信息,为原告带来商业收益和可保持竞争优势,算法核心为模型的选择优化以及模型之间排除相互妨碍,达到最佳的制动效果,并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具有商业价值,相关技术信息符合认定为商业秘密法定条件。

而两家公司的研发团队成员有重合,被告对搜索算法构成实质性相同没有提出合理抗辩理由。被告“学某某”App中使用的被诉侵权搜索算法与原告请求保护的搜索算法构成实质相同,且其有渠道、有机会获得原告的案涉商业秘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下架侵权App产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在解释该判决意义时,最高法表示,算力、算法、大数据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基本要素,其中算法作为推动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基础,是开发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通过大数据不断地测试获得的劳动成果,其研发成果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秘密。

“本案的审理,有利于此类纠纷裁判路径的统一,为审慎探索新型知识产权权益保障之路提供有益参考。”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

(编辑:杜丽娟 审核:张荣旺 校对:张国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