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一、新增序言:“宝鸡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是2003年4月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由原陕西省凤翔师范学校、宝鸡市卫生学校、宝鸡市中医药学校、宝鸡市工业学校、宝鸡市财经学校、陕西省宝鸡农业学校、陕西省宝鸡师范学校等市属7所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宝鸡市第二人民医院合并成立,办学历史可以追溯到创建于1902年的凤翔府中学堂。
“学院秉承百年办学优良传统,始终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团队建设、实训条件建设、质量保证体系建设为抓手,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积极打造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优势特色专业,打造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协同创新高地,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和整体办学水平得到社会高度认可。”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推进学院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促进学院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学院名称是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简称宝鸡职院,英文名称是BAOJI VOCATIONAL & TECHNICAL COLLEGE,简称BVTC,互联网域名是www.bjvtc.com。”
四、将第四条修改为:“学院是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属于实施高等职业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教学部)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教学部)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其办学主体作用。”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制度。”
七、将第九条修改为:“学院大学精神为‘精诚致功,厚己达人’。学院校训为‘敦品尚能,学养日新’。”
八、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举办者依法决定学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确定学院的领导体制;指导、监督学院的改革发展;为学院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资源,保障学院办学基本条件;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九、删除第十二条。
十、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拟订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根据市场需求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加强规范管理,建设优质专业;
“(三)按规定权限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管理支配的资产;
“(五)制定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建立各种院内外专业实验、实训基地,开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多形式的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其他高校及组织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遵照有关规定管理学籍,对学生实施奖惩,为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依法保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教育教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依法公开信息,依法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四)确保学院发展规划、目标的实现和办学效益不断提高;
“(五)维护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护学院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立足宝鸡,面向西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院根据区域社会发展需要,设置涵盖医药卫生、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土木建筑、生物化工、教育体育、农林牧渔、文化艺术等方面的专业。”
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学院主要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根据社会需求,承担各类在职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
十五、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院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创新办学模式,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不断提升学生技术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十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学院根据专业建设规划课程建设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开展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学院按照实验实训课程教学管理办法,实验实训教学标准,对学生进行技能训练。”
十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学院制定师资队伍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大力开展‘双师型’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实现师资队伍结构优化和素质提升。”
十九、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院设立的各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二十、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十一、删除第二十五条。
二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全面领导学院教材工作,对学院教材工作负总责,把好教材政治关;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院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院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
二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党的委员会。”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经分管领导同意,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五、删除第三十一条。
二十六、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宝鸡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二十七、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基本管理制度、教学科研改革措施、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深化内涵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全面服务国家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八、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重大事项。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主持或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同意,院长确定。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根据会议议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以参加会议或列席会议。
“院长办公会依照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二十九、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院坚持院务公开、民主办学,依靠专家教授治教治学。”
三十、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由学院不同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有关专家,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三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三十二、将第四节修改为:“二级学院(教学部)。”
三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学院设立若干二级学院(教学部)。二级学院(教学部)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法律规定和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
三十四、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二级学院(教学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二级学院(教学部)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二级学院(教学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活动;
“(三)制定工作规则和管理办法,负责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职工和学生的服务与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以及自主筹措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五)学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十五、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二级学院(教学部)党组织负责本学院(教学部)思政工作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院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三十六、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二级学院院长(教学部主任)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教学部)的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就业、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十七、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二级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教学部)议事决策的基本形式,承担研究本学院(教学部)重要事项和审议重大决策的职能,在讨论决定本学院(教学部)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主要事项上具有决策权。”
三十八、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二级学院(教学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二级学院(教学部)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二级学院(教学部)要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二级学院(教学部)重大事项须经过本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三十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院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或部门工会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中应有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职工群众等代表。青年教职工、女性教职工在代表中占适当比例。”
四十、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讨论学院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在学院党委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
四十一、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制度,完善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学院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等规范程序。”
四十二、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四十三、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办学的主体。教师应由具有优良师德师风、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创新精神并获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优良的职业道德,并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十四、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四十五、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与其贡献相称的奖励及荣誉称号;
“(四)依法依规获得工资福利待遇;
“(五)知悉学院重大事项及与个人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
“(六)以合法途径和程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及学术规范,为人师表;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七、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以制度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四十八、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社团;
“(三)公平获得与综合表现相称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纪律处分或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四十九、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帮助,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并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发展型资助。”
五十、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七十条,修改为:“校友是指学院及其前身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结业生、进修生等,以及在学院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任的特聘教授、其他兼职人员。学院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院建设和发展。”
五十一、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院经费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收支两条线’运行的财务管理体制及财经委员会工作规则。财经委员会主要负责调研论证学院重大经济事项的可行性、有效性、合法性,为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决策提供建设性意见,为学院改革和发展中涉及的相关经济活动提供必要的论证参谋。”
五十二、删除第七十五条。
五十三、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三条,修改为:“学院实行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学院及所属机构的经济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机构负责人开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五十四、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院坚持开源节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依法积极争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校友和个人的有偿投资、爱心捐赠等。”
五十五、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院院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院徽志主图是出土于宝鸡的国宝青铜器‘何尊’轮廓几何图的正视图,代表了宝鸡地域文化符号。主图寓意以人为本,立德树人,象征着学院的教育理念。红色和蓝色分别代表品德修养和职业素养。4撇4捺,代表学院党委对青年学生提出的‘四立四最’成长目标,同时象征学院由宝鸡市属7所中专学校和1所附属医院合并组建而成。‘1902’代表学院悠久的办学历史。
“学院徽章为印有徽志的圆形证章。”
此外,对章节、条文的序号、标点符号和个别文字等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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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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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9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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