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上路行驶

无论是超车还是会车

都应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操作

特别是春运期间车流量较大

更要谨慎驾驶、守法出行

强行超车

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害人害己!

危险!一小车强行弯道超车酿事故,负全责!

2024年11月22日17时许,李某驾车行驶至上思县百包村那楼屯附近弯道路段时,为超越前方车辆,在未确保安全情况下,加速越过实线超车,此时对向车道有来车,李某躲避不急,与对向正常行驶由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后,又与同向行驶的轻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时,苏某驾车跟随陈某车辆后方,由于苏某驾车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车距,导致刹车不及,与陈某车辆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损坏。所幸,三方驾驶员都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此次事故无人员受伤。

 任性超车酿事故,交通陋习要摒弃!| 五大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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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性超车酿事故,交通陋习要摒弃!| 五大曝光

当事人李某实线弯道超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苏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随意超车酿事故,为“任性”“买全单”!

12月16日13时59分许,石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防城区防东路时,超车越过同方向行驶的郑某驾驶搭乘着胡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结果操作不当与郑某车辆发生碰撞,导致郑某及胡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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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石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七条有关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之规定,当事人石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防城港公安交警提示

违规超车是极其危险的驾驶陋习

要时刻牢记

“抢一秒时间,多十分危险”

切勿逞一时之快

致自身及他人遭受事故伤害

特别行经弯道时

请提前减速慢行

注意观察,切勿盲目超车

并与前车保持安全车速

避免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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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施娜英、黄晓丹

编辑|林佳莉

校对|胡振纯

责编|罗 雯

审核|陈 宁

终审|黄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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