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十年前借给他人20000元,

妻子十年后才发现借条,

还能要回借款?

近日,

永定法院审结了一起

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案件,

依法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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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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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张某以经营饭店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同学苏某借款共计20000元,并向苏某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还款期限。当苏某的妻子江某询问此事时,苏某告知了借款给张某的事实,但没说具体的还款日期,仅表示等张某做生意有钱了之后再还。2017年8月在苏某因病去世后,张某也未向江某提起关于向苏某借款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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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春节前,江某在整理家中保险柜时无意中发现这张借条,于是便向张某催要欠款。张某则表示当时他和苏某口头约定该笔欠款的借款期限为一年,就算现在没有归还也超过了诉讼时效,江某没有权利向张某主张归还欠款。双方就借款事实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江某向永定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20000元。

02

依法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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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和苏某之间的借贷行为发生在2013年,且借条未载明还款日期,本案借款应当视为无固定期限借款。在苏某去世后,江某作为遗产继承人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要求张某还款。江某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尚未超过20年的保护期限,即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江某要求张某归还借款2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最终,永定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归还江某欠款20000元及利息,驳回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张某不服上诉,龙岩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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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安

岐岭法庭庭长

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要看借条中是否约定履行期限。若借条中写明还款日期的,应当自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债权人可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自权利发生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同时也提醒大家在借贷往来中,债权人要增强时效意识,出借后不能当“躺在权利上的睡眠者”,需适时关注、催要欠款,保留相关证据,积极且及时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忽视时效问题,让自身权益陷入难以保障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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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陈裕晖

编辑:蓝秀华

审核:李汉臣

监制:阙哲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