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都市报讯 (记者 王怡芸)湘潭大学宿舍投毒案死者并非凶手原定目标,这种情况对判决结果会有什么影响?北京律师葛树春在腾讯热问留言称,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湘潭大学宿舍投毒案死者并非凶手原定目标,这种情况不会对判决结果会有什么影响!尽管在湘潭大学宿舍投毒这件事里,出现了一个情况,就是被毒死的人不是投毒的人一开始想害的那个。但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有个说法,叫打击错误。不过大家要知道,这种情况并不会改变投毒的人故意杀人的罪名认定,对最后怎么判也没啥影响。
那么,什么是打击错误呢?简单说,就是一个人本来想害张三,结果因为没控制好,把李四给害了。就好比有人拿着枪,瞄准张三想打死他,结果一枪打出去,结果没打中张三,却把旁边路过的李四给打死了。葛树春说,在湘潭大学这个案子里,投毒的人原本是冲着A去的,想通过投毒把这个A毒死,结果却阴差阳错,让另一个人B喝到了有毒的东西,丢了性命。
我国《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具体到本案,投毒者明知投毒行为会导致他人死亡,却依然实施,主观上具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无论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都符合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投毒者犯故意杀人罪没有任何悬念!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还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葛树春强调,本案中,投毒者实施了投毒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虽然出现了打击错误,即实际死亡对象并非其预期对象,但这并不影响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本质。
当然,也有人说,投毒者的行为不是投毒罪吗?葛树春表示,投毒罪在我国刑法中已更名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主要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尽管犯该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是具体到本次投毒案,投毒者的行为并非针对不特定多数人,而是指向特定个人,因此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虽存在打击错误,但不影响对其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和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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