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9年2月13日邓某与夏某结婚,婚后不久便购买了一处房产。2022年1月13日,邓某向石某借款2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于2022年12月13日还清。到期后,邓某却分文未还。
2022年3月25日,邓某与夏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第三条约定“财产分配问题:案涉房产产权归女方所有”。2022年10月31日,该房屋过户登记在夏某一人名下,原因为“离婚分得”。
2023年8月1日,石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邓某与夏某的上述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纯属恶意,导致邓某还款能力降低,为故意逃避还款责任,要求依法撤销二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而邓某与夏某认为离婚协议如何签署为个人自由,不属于恶意逃债。
双方协商未果,石某遂申请法院依法判决。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邓某与夏某《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财产分配问题”的约定,并支付石某因此花费的5000元律师费。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邓某与夏某之间的《离婚协议》合法吗?石某可以要求法院撤销吗?
本案中,邓某于2022年1月13向石某借款25万元,邓某与夏某于2022年3月25日离婚。石某与邓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前,邓某与夏某的离婚行为发生在后。2019年2月27日,邓某与夏某购买了案涉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协议该房屋归夏某,邓某属于无偿处分财产的行为。
邓某无偿处分案涉房产,直接导致了其没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对石某的到期债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石某得知二被告离婚协议内容后,在3个月内起诉,及时行使了撤销权,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邓某与夏某《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财产分配问题:案涉房产产权归女方所有”的约定。
石某可以要求邓某赔偿其他经济损失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根据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必要费用”。一般认为,此处的“等”费用还包括为确定转让或受让财产的价值而发生的评估费用,针对处分标的所采取的财产保全费用,为查明债务人诈害行为所支出的调查取证费用等必要费用。
总的来说,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除了可以要求债务人赔偿因行使权利而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包括因追偿债权而产生的相关法律服务费用等其他必要支出。
本案中,由于邓某故意通过离婚协议放弃房产,导致了其在客观上没有返还石某借款的财产,其行为性质恶劣,属于恶意逃债。石某采取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属于被迫而为,因此而支付的5000元律师费符合客观实际,属于必要费用,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支付原告石某经济损失5000元。
律师寄语
《离婚协议》的财产分割约定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应结合离婚背景、财产来源及性质、财产金额、分配比例、债务承担等因素具体判断,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已经负有债务,离婚时故意放弃共同财产,导致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很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债。
在日常生活中,不乏债务人利用复杂的法律手段和经济策略,例如通过离婚来改变财产归属,或是通过无偿赠与亲朋好友的方式来隐匿财产,这些行为无不是为了掩盖真实的财务状况,以逃避偿还债务。
这种做法不仅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为防止债务人采取不诚信的行为规避法律追究,债权人应当积极观察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遇到对方转移财产的,应当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还原真相,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得逞。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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