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7日,几名刚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将某小区楼下一辆白色越野车后挡风玻璃砸碎,从扶手箱盗窃现金35000元,从后备箱盗窃飞天茅台白酒一箱、天叶细枝香烟一条,后分赃挥霍。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主许某将其中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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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名未成年被告与他人共同实施盗窃行为,造成原告许某经济损失59000元,有灵宝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原告提供的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两名未成年被告与他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原告财产损害,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两名未成年被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二人有本人财产,两名未成年被告的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许某经济损失59000元。(王项锋 张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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