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要真正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一方面是让更多的案件进得来,另一方面是进来的案件能够真正化解掉。”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综合处处长王仲菊说,如果只是走了个程序,之后申请人还要去信访、去诉讼,这不是行政复议制度改革所追求的。
定位“主渠道”:案件要进得来、化解掉
在社会治理中,行政复议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和信访相比,行政复议能够制度化、法律化,实现案结事了;和行政诉讼相比,行政复议在行政资源协调支配、调解的应用等方面有自己的优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北京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王万华此前接受新京报采访时指出。
然而,自上世纪90年代运行以来,作为行政系统内部纠错机制的行政复议,出现了不适应法治建设需要、不能满足群众权利保护需求的突出问题。
基于此,中央提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作为对中央部署的回应,行政复议法修订被提上日程,并于2023年9月1日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王万华指出,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明确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的定位。围绕这样的定位,对行政复议体制机制作出了较大幅度的调整,涵盖行政复议的入口、过程、出口问题。
“基于主渠道的目标,新行政复议法有很多制度设计来支撑这个目标的实现。比如,扩大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增加行政复议前置的案件类型、畅通互联网申请方式等,通过扩大案件入口,使更多的案件量能够进得来。”王仲菊指出,案子来了要通过听证、听取意见等方式查清事实、凝练实质诉求,并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使相关争议能在行政复议的程序中得到实质性化解。
这是行政复议法施行20多年来的首次“大修”。“主渠道”的定位,对增加案件整体数量、提升个案办理质效提出更高要求。新法实施一年间,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量大增。
成为“主渠道”:案件如何进得来?
●增加互联网申请渠道,通过网络申请的案件占比已达43%
行政复议要吸纳更多案件,首先要让案件能顺利进来。基于互联网应用的高普及率和高效便捷的特点,新法规定,行政复议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北京市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做好通过互联网提交、部分行政执法机关转交等新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工作,保障渠道畅通。同时,加强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将符合条件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依法导入行政复议渠道。”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张国强表示。
记者获悉,2024年,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互联网方式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5万余件,占全部案件的43%;收到从信访渠道转来的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案件400余件。
此外,落实新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或依据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交通支队下属大队、街乡等部门先行收案自查化解,既便利了群众,又提高了争议解决效率。
“为便利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我们采用‘掌上复议’小程序,这是便利群众申请复议的重要渠道。”王仲菊认为,随着后续知晓率的提高,通过互联网方式申请复议的案件占比会进一步增加。
●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信息公开类案件占较大比例
要强化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新行政复议法主要从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完善行政复议前置规定两方面作出修改。
与原行政复议法相比,新法第十一条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从11项扩展至15项,将行政赔偿、工伤认定、行政协议、信息公开等行政行为从法律上纳入受理范围。
王仲菊介绍,一年来的数据显示,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占较大比例。同时,北京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行政赔偿、行政协议等新类型案件1500余件。“从绝对数量来看,行政协议、行政赔偿并不算多,但它确实是修法的一个亮点,因为这些争议跟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比如行政协议,它往往既涉及重大的利益,又有复杂的法律关系,对我们来说挑战很大。”
今年3月,北京市政府审结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首例行政协议复议案件。申请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医保服务协议》,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协议及解除协议行为作了全面审查,在决定书中指出有关部门查实作为申请人的某医院存在骗保行为,行政机关通知该医院解除《医保服务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约定。该行政复议决定既有效实现了定分止争,又维护了广大参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保留原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复议前置的基础上,新法增加了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等三种情形,作为复议前置的范围。
基于这些扩大案件入口的制度设计,一年来,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万余件,收案数是新法实施前一年的4倍。
成为“主渠道”:案件怎样化解掉?
●建立听取意见、听证制度,直接沟通有助于查明事实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着眼于公平公正,对行政复议审理及决定的具体程序作了全流程优化和创新性改造,在强化办案过程公开性和办案结果公正性方面提出新要求,由此将行政复议从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化为“开门办案”。
具体表现为,新法取消了单一的书面审查原则,引入听取意见制度和听证制度。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听取当事人意见;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作为案件承办人,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一处的蔡小凤对这一变化感受深刻。“听取意见制度的设立是一项破冰之举。以前基本上是‘关门办案’,申请人从提交材料到收到复议决定,中间几乎没有沟通的过程,这是很‘冷’的关系。但是有了新规,相当于我们之间破冰了,办案人员跟申请人建立了直接的联系。有了表达意见的机会,不管最后结果怎么样,我相信申请人都会觉得自己被尊重,他们的法治获得感也会增强。”
在全面落实听取意见制度的同时,北京严格落实听证制度,全年共组织听证60余次。“以往的行政复议组织听证的次数非常少,新法专门作出规定,司法部还配套发布了关于听证制度的文件,更加突出强化了这个程序设置,要求办案人员能真正用它。”蔡小凤说,这种带有司法属性的程序设置正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
●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成为复议决定重要参考
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其咨询意见是行政复议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王万华认为,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目的是通过引入外部专家力量,弥补行政复议中立性天然不足的问题,同时还可以更好解决复议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
北京是最早试点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地区之一。新法实施一年间,北京市各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共参与行政复议案件咨询400余件,为首都行政复议工作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专业保障。“市政府审理的同级行政复议案件,实现了100%听取行政复议委员会专家咨询意见,100%根据专家意见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张国强介绍。
在一起不服某区征收补偿决定行政复议案件中,北京市司法局经听证审理并咨询行政复议委员会意见后,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后该区政府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保障了申请人在房屋征收中的合法权益。
此外,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将适用调解的案件扩展到了所有的类型,且可以贯穿复议案件办理全过程。2024年,北京市31%的行政复议案件实现调解结案。
一起案例:看行政复议如何实质性化解争议
李某在上班期间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就医,后被诊断为中毒。所幸,毒量不大且送医及时,没有对身体造成太大伤害。
李某认为自己是在工作岗位上发病,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工伤。人社部门指出,李某确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病,虽然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发病是工作原因引起的,但在无法查清事实的前提下,应该作出有利于职工的决定。最终,认定李某的情况属于工伤。
公司不服,遂对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
“通过梳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我们发现各执一词,各有一定的道理,案件的焦点事实扑朔迷离、法律适用复杂,单纯通过书面审理,既无法查清事实,也无法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蔡小凤说。
基于此,办案人员先通过当面听取意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真实诉求及补充意见,又前往被申请人处现场调查,进一步掌握案件基础事实。在此基础上,准确归纳案件争议焦点、法律难点,并组织双方召开听证会,围绕争议事实展开辩论,引导双方就关键事实达成共识。听证会后,复议机关又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专家作了论证,提出咨询意见。经过扎实的案件调查和专业的法律论证后,申请人认可了工伤认定结果。
蔡小凤告诉记者,虽然公司认可了结果,但李某要得到赔偿,还需要经历较长的劳动仲裁、诉讼等流程。“看起来是公司对人社部门的决定申请复议,但案子实质上涉及三方当事人,核心是实质性化解公司和李某之间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我们进行了案件穿透,在李某和公司之间展开调解,李某得以顺利获得赔偿。”
这起案件非常全面地呈现了新行政复议法的特点。“不管是听取意见、组织听证还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专家论证,都带有准司法的色彩,目的是强化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和公正性。”王仲菊表示,规范的程序很重要,通过法治的方式化解矛盾、推动社会治理,这个过程本身就非常有价值。
案件量大增,是行政复议工作者这一年来的最大感受。在王仲菊看来,经过一年的适应探索,实现平稳过渡来之不易。新的一年,要在进一步落实新法要求、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上下更大功夫,通过提升公信力带动行政复议制度吸引力。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张磊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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