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正观新闻转载长安剑的一篇文章,题为《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宽容而不纵容》,作者是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何挺。这篇文章,主要是解释近日河北邯郸初中生杀人案的判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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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北邯郸初中生杀害同学一案,前几天一审宣判了,主犯张某某被判无期徒刑,主犯李谋被判12年有期徒刑,马某某因为没有参与预谋与行凶,不予刑事处罚,只进行矫治教育。

这起案件,发生在去年,当时震惊全国,皆称“三个小恶魔”。现在看来,马某某确实未参与犯罪,应该改为“两个小恶魔”。而公众无不希望对杀人小恶魔施以重罚,并举出古代案例。

当然,其实大家也都清楚,愤怒归愤怒,举出古代案例也没用,这起案件只能按照现行法律量刑。当时有人就指出,死不了,顶多无期徒刑。果不其然,前几天的一审宣判,确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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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即便如此,即便这种判决其实已经是现行法律框架内最理想的结果了,但很多人依然在心理上不能够接受,还是感到气愤,不满的舆论还是不小。

大概是看到了民间不满的声音,就有相关法律专家出来解释。比如北京师范大学何挺教授写的这篇文章,目的应该就是想要进行解释,以平息不满之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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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挺教授讲了判决的法律依据。可以看出,何挺教授其实重在说明法律条款背后的依据,即根据“未成年人特殊身心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与标准,概括起来,就是未成年人杀人,不适用死刑。

这里面,何挺教授还讲到了一点,即这种量刑标准也是我国所签署的国际《儿童权利公约》中的规定和要求。何挺教授言外之意,我国既然签署了这个国际公约,就不能不遵守,所以不能判未成年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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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何挺教授讲这些依据没问题,这都是事先制定的。但是,说“坚持宽容不纵容”,这个说法似乎值得商榷,进而现在的处罚措施似乎也值得商榷。

首先应该认识到,宽容即是纵容,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在内的任何犯罪宽容,都是对犯罪的纵容。而对犯罪的纵容,就会给社会、给他人乃至给犯罪嫌疑人自身构成一种潜在的危害风险。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对任何犯罪都要坚持零容忍,都要进行严厉打击,不管是成年人犯罪,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都不可以宽容。尤其是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案件,对犯罪嫌疑人的宽容,对不起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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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虽然说《儿童权利公约》是世界上加入国家最多、国际共识最广的公约,但我觉得这个公约忽略了杀人案中的受害人的权利,尤其当受害人还是一个孩子时。就比如邯郸这个案子。

对于杀人案,如果不能产生足够的震慑,就是纵容。李玫瑾教授曾经讲过一个案例,四个未成年人绑架杀害同学,躲过了死刑,竟然相视而笑。

而他们之所以相视而笑,其实不仅是因为躲过了死刑,还因为不会判死刑如他们所料。原来,这四个人之所以敢于绑架杀人,正是因为知道他们不会被判死刑。他们在作案前商量,说都不到18岁,所以可以做大案。

就邯郸这个案子,不排除凶手也是因为知道未成人不判死刑才作案的。像这种情况,法律到底是惩罚了杀人恶魔,还是保护了杀人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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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以来,我们国家从小学开始,对学生违反错误就缺乏有效问责,从而缺乏足够的震慑,导致学生胆大妄为,校园欺凌层出不穷,而受伤害学生的权利往往得不到维护,公平正义得不到伸张。

小恶魔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的。所以,当教育软弱无力时,法律也起不到足够的震慑,那就等于是对“准恶魔”的“诱导”与对“小恶魔”的纵容。没人踩刹车,他们自己很难停下来。

而且,《儿童权利公约》颁布于三十多年前,快四十年了,其依据是之前的儿童心理学,是否需要考虑一下与时俱进?因为现在的儿童心理成熟明显提前了。即便不用死刑,起码考虑限制无期转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