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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名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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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诉求需合法

扰乱秩序必追责

近日

名山公安分局重拳出击

依法查处一起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

抓获1名违法行为人

有力维护了辖区正常治安秩序

案件回顾

2025年1月9日

名山公安分局蒙阳派出所

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人恶意阻挠施工

接报后

值班民辅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经了解

平桥村村民张某某(男,54岁,名山区人)

因不满318国道施工单位

对平桥村某组的道路修复方案

施工地聚众堵塞道路、阻挡车辆通行

经民警多次劝解、警告后

仍拒不离开现场

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名山公安分局依法对

违法行为人张某某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反映诉求必须依法、理性表达,只有依据法律规定和程序,才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任何形式扰乱公共秩序、寻衅滋事、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都会受到法律严惩。对无理阻工闹事、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身试法,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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