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705破30号之二

本院根据债务人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24年8月5日裁定受理债务人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担任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决定将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期限延长至2025年2月6日17时,债权人应于2025年2月6日前内向管理人【申报地址:铜陵市铜官区翠湖一路3925号名流大厦一楼管理人办公室;联系人:马律师,19166105645;胡律师:1895603184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5年3月3日9时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以线上网络会议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个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2025年1月06日

来源: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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