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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处分(2024)488号
纪律处分决定书
当事人:D*(上海)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协会向上海D*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297号),上海D*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协会申请听证、提交书面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经查,上海D*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未及时提交重大事项变更。2022年10月,上海D*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均发生变化,上海D*未及时向协会报告。2023年5月,上海D*办公地址发生变化,上海D*未向协会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是不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目前, 上海D*在职员工仅有1 人。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三是冷静期回访不规范。上海D*管理的D*松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马某、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回访确认和基金合同日期均为2023年3月15日。 以上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四是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规范。第一,上海D*未严格审查投资者某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证明文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第二,上海D*未向协会提供D*润泽私募投资证券基金投资者江某虹的募集环节投资者适当性材料。 以上行为违反了《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十七条、《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机构情况说明、投资者适当性材料、员工花名册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撤销上海D*管理人登记。
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后,相关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活动,不得新增投资者和基金规模,不得新增投资。如相关当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产品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及时清算私募基金财产或者依法将私募基金管理职责转移给其他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对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职责和依法承担的相关责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被撤销而免除,不得通过注销市场主体登记、变更注册地等方式逃避相关责任。基金财产处置完毕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变更名称、经营范围或者注销市场主体登记。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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