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全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 85% 以上,量刑建议采纳率达 90% 以上,上诉率、抗诉率均大幅下降,分别稳定保持在 3.5% 和 0.5% 左右的低位水平;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简易程序适用率逐年上升,二者占比达 75% 左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改革,检察量刑建议也因此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
一是,量刑建议从“可以提出”到“应当提出”的转变。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量刑建议被定位于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配套机制,要求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而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后,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成为人民检察院的法定义务。
二是,量刑建议从“控方立场”到“合意立场”的转变。传统量刑建议主要是从追诉犯罪立场出发提出量刑建议;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置是控辩双方量刑沟通协商一致、达成合意,并以量刑建议作为合意的具体体现形式。
三是,量刑建议从“以幅度刑为主”到以“确定刑为主”的转变。传统量刑建议的提出以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四是,量刑建议从“量刑参考”到“量刑制约”的转变。传统量刑建议的约束力不强、制约性不够,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
五是,量刑建议从“程序虚化”到“程序规范”的转变。传统量刑建议主要是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和量刑情节等单方决定,在程序规范上主要侧重于提出量刑建议的形式和方式问题;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则要求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听取意见、进行量刑协商,在程序上更加规范。
(作者系最高人民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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