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某律师事务所向某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出具律所调查专用介绍信,载明指派李某某律师到你处调查鲁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李某某向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自规局)提交不动产登记查询申请书,载明查询申请人为李某某,类别为利害关系人,查询目的是用于法院执行案件,需查询的不动产坐落于莒南县某村,并向自规局提交了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调查专用介绍信、张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户籍证明材料。当日,自规局向某某律师事务所出具不动产登记材料查询不予查询告知书,载明:经核查,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某某律师事务所不服该不予查询告知书,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自规局作出的不予查询告知书是否合法。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明确规定查询主体为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并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和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一)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申请查询的目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人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不予查询告知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十九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一)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二)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下列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一)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 (二)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三)不动产单元号。 每份申请书只能申请查询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根据以上规定,张某某与鲁某某存在买卖合同纠纷,张某某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原告某某律所指派李某某作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到被告处调查鲁某某的不动产登记交易信息,因原告某某律所未能提交《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索引信息中的任意一条且未能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被告向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某某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某某律师事务所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