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房子归谁?最新司法规定来了!
婚姻家庭无小事,柴米油盐纠纷多。
离婚了,房子归谁?利用离婚逃避债务,如何处理?婚姻纠纷中出现抢孩子怎么办?
昨天(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针对民法典实施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中亟须解决的争议问题,进一步予以规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
子女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子女结婚时,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现象较为普遍。然而,当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了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情况作出判决。
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和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一方父母全额出资
解释规定,如果赠与合同约定只给予自己的子女,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
但是,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 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 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
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难以明确房屋归哪一方所有,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法官表示,司法解释在确定父母出资购房归属问题时,注重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的同时,也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双方如何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具有婚姻关系,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
那么,针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根据什么规则分配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自己的财产归自己所有”的原则处理,比如双方都有工资,各自的工资归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导致财产无法清晰区分。
对于这种情况,司法解释规定,出资比例为首要考虑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事实进行分割。
在此提醒大家,在同居期间,最好能提前就财产分配达成明确的书面协议,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离婚协议中将财产给子女的
不得随意撤销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对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折中的办法经常是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有的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是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实践中,存在当事人将财产给予子女后,发现子女非自己亲生的情况。对此,解释明确,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该约定并重新分割相关的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
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实践中,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给予另一方,或者为另一方“加名”的情况比较普遍。然而离婚时,房产的分割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司法解释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区分尚未办理转移登记和已经办理转移登记两种情况,分别予以规定。
■ 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间约定给予房产的,离婚诉讼时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说,给予方不能随意撤销该约定。
■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根据婚姻家庭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官表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会平衡各方利益,不能让一心一意为家庭付出的一方既伤心又伤财,也不能让婚姻成为获取不当利益的途径。
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婚姻是庄严神圣的,不应被视作工具甚至儿戏。司法解释的一系列规定,彰显维护公序良俗的鲜明价值取向。
有的人利用离婚逃避债务,违背诚信原则。司法解释对此规定,双方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有的人为了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司法解释明确重婚“绝对无效”。即使在诉讼时,当事人已与合法配偶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孩子是家庭的纽带,绝不应成为纠纷的牺牲品。
加强婚姻家庭纠纷中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司法解释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和人格权侵害禁令;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提出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暴等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等途径解决;
父母一方有家暴、赌博、吸毒等情形,离婚诉讼中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优先考虑另一方直接抚养;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家和万事兴。人民法院将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努力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引导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说。
来源:新华社、央视新闻、中国广电总台中国之声
编辑:李彤
编审:李菁
终审: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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