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文号 平综法罚决字〔2024〕第S0010号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自来水公司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云山镇尹府水库放水洞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案 法定代表人 王同胜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自来水公司 工商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83164077151D 行政处罚的种类 罚款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平度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02 08:00:00 处罚幅度 轻微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青岛平度市自来水公司于2024年08月09日在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云山镇尹府水库放水洞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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