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工伤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旨在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主要适用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职工。

本文根据法律规定及实践经验,汇总分析伤残津贴的相关问题,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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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标准

1.一级至四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伤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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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期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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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调整的原则

伤残津贴并非每年都会调整,其调整与通货膨胀率、生活成本增加和政府政策等多种因素有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原则上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工伤保险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调整以上年度省(区、市)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月人均伤残津贴为基数,综合考虑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情况,侧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因素,兼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和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综合进行调节。

伤残津贴调整可以采取定额调整和适当倾斜的办法,对伤残程度高、伤残津贴低于平均水平的工伤职工予以适当倾斜。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