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觉得给第三者的钱是否应当返还.....

桂林一男子不仅婚内出轨,近三年半时间里还向“第三者”转账119次共计42万余元并添置了不少生活用品。他的妻子认为这些转款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是将“第三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这些向“第三者”赠与的财物能否追回呢?近日,七星区法院审理的这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袁恺(化名)与蒋昕恬(化名)于2007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第9年,袁恺认识了陈晨(化名),后二人于2017年逐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

自2017年9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袁恺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先后向陈晨转账119次,共计421288.36元。此外,袁恺还为陈晨添置了不少生活用品,花费12489.35元。在二人“热恋”期间,陈晨为袁恺的花销也不少,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袁恺转账35次共计27213.06元,为袁恺花呗还款24159.06元,还送给袁恺一枚价值24200元的戒指。而此后袁恺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陈晨为其支付了生活费2000元。

蒋昕恬得知二人的关系后,愤而将陈晨诉至法院,要求陈晨返还袁恺赠与的财产457349.13元。而陈晨辩称,蒋昕恬所诉2017年9月至2020年的债权已过了诉讼时效,不应被支持。

法院审理

经审理,七星区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诉讼时效是否已过;二、陈晨是否应当返还蒋昕恬财产及应当返还的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首先,蒋昕恬与陈晨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双方不存在基于此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其次,蒋昕恬诉请陈晨返还袁恺赠与的财产,实质系基于对袁恺与陈晨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的主张,而返还财产是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后附随的法定义务。因此,本案为确认之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之规定,故陈晨以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蒋昕恬与袁恺登记结婚时未对夫妻财产作个人财产特别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袁恺未经

配偶同意多次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其婚外情人陈晨,其行为已侵害了蒋昕恬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和处分权,且袁恺向陈晨转账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婚外情关系,亦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袁恺赠与陈晨财产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陈晨应依法予以返还。

而关于返还的具体金额,经七星区法院核算,袁恺赠与陈晨的钱款为433777.71元。因陈晨亦向袁恺转款27213.06元、花呗还24159.06元、支付生活费2000元、购买戒指花费24200元,这部分款项均应在返还的赠与款项433777.71元中予以扣减。因此,陈晨应返还给蒋昕恬的金额计算为356205.59元。

综上,七星区法院作出判决,陈晨返还蒋昕恬人民币356205.59元,并驳回蒋昕恬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一审判决已于2024年11月5日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夫妻共同财产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而产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共同所有权,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做的处理决定,应由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出现夫或妻一方擅自将大额财产转赠他人的情况,该赠与行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相应的赠与财产,既维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同时,法官提醒,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作为已婚人士,应当洁身自好,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和谐家庭关系;作为未婚人士,应当自尊自重,自强自立,坚守道德底线,对自己的人生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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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行为不仅背叛了婚姻誓言和承诺,伤害了配偶的感情和信任,还破坏了婚姻的稳定与和谐。‌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在法律和道德上都是不被认可的!

▍内容来源: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图片来源:见标注(其余源于网络)

▍图文编辑:一片浮云

▍法律顾问电话:159 7751 5070 顾律师

顾晃任律师

广西瀛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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