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做出处罚决定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4条的规定,现对部分交通违法驾驶人拟做出处罚决定公告告知如下: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收到本机关开具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后,超过15日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到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龙潭大队依法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做出处罚决定。
吉林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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