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该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立法标志着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比最大的增值税首次实现了法律效力层级意义上的税收法定。目前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4个税种制定了法律,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上取得重大进展。
《增值税法》采用税制平移思路,在保持现行税制框架、税负水平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增值税由行政法规上升为法律。通过立法,明确了征税范围、纳税人、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关键要素,有力推动税收法定原则落实,提升税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增值税法》减少了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可能出现的争议,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注入了新的信心。
接下来,笔者带大家一起回顾《增值税法》的前世今生,探讨其变化、影响与展望。
-PART.1-
《增值税法》的前世今生
1984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正式成为我国的一个税种。自此,增值税制度在我国经历了多次重要的变革,下表总结了增值税的立法进程。
-PART.2-
《增值税法》的主要变化
1
法律地位的提升
《增值税法》是继《关税法》和《环境保护法》之后,又一部明确提出要保护纳税人权益的税法。《增值税法》在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构建了一个更有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体系。《增值税法》取消了授权国务院自行规定的兜底条款,新增了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条款。该举措有效减少了在执行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进一步增强了税收法律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稳定经营主体的预期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2
税率结构优化
《增值税法》坚持税负稳定原则,在税率体系上保持了现行的13%、9%、6%三档税率,并对部分货物及服务出口继续适用零税率。同时,对部分行业,尤其是产业链中游的制造业,进行了税率档次的适度简化,降低了其适用税率,以减轻企业成本传导压力,助力产业升级。对于适用简易计税的增值税征收率仅保留3%,如果后续对征收率没有调整,将原来适用5%的征收率并档为3%的征收率征收,将降低相应税负。纳税人应及时做好税率变化衔接工作,避免因税收利益分配与上下游产生民事纠纷。
3
税收优惠更规范
《增值税法》的税收优惠更加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首先,《增值税法》延续了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起征点设定,并明确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起征点标准,体现了立法的灵活性,在保障小规模纳税人权益的基础上,也为政策的精准调控留出了空间;其次,实现了留抵退税政策的制度化与法制化,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和抵扣链条”,《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对留抵退税政策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增强了留抵退税政策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为后续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实施条例的制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也为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持续优化预留了充足的空间;最后,《增值税法》对法定免税项目的设定更为合理,《增值税法》所列举的法定免税项目,是在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免税项目进行整合优化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一优化过程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连贯性,使得免税项目的设置更加科学,符合当前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有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4
征管协作机制提升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增值税征管需加强跨部门协作,消除信息孤岛,推动涉税信息的共享。《增值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应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构建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各相关部门应依据法律与行政法规,在其职责范畴内为税务机关的征管活动提供支持与协助,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与足额入库,在维护市场秩序的基础上促进公平竞争,推动经济的稳健发展。
5
税收立法授权条款的规范性
《增值税法》对税收立法的授权条款进行了规范,取消了原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如视同应税交易兜底情形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兜底条款,提升了税收制度的科学性和严谨性。同时,《增值税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制定支持小微企业、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助力高质量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升级,保持政策灵活性。这些调整优化了税收立法授权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税收支持。
6
扩展核定范围
《增值税法》对核定销售额的适用情形做出了重大调整,特别新增了销售额明显偏高相关规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只有当纳税人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时,主管税务机关才能够核定其销售额。但《增值税法》第二十条扩大了这一范围,规定只要销售额出现明显偏低或者偏高,同时又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来核定销售额。虽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对核定应纳税额做出了规定,但也仅包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
这一变化,对企业和税务执法人员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企业而言,今后在进行销售定价时,必须保证定价具备合理的商业目的,并且有充分依据支撑,防止因销售额异常偏高而被税务机关关注,进而导致销售额被核定调整,增加企业税务风险与成本。对于税务执法人员来说,如何准确界定“销售额明显偏高”成为了新的工作挑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全面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市场价格的正常波动范围、成本加成的合理幅度等多方面因素,以此来确保核定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总之,《增值税法》对核定销售额适用情形的调整,彰显了税收征管向精细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企业和税务部门等相关各方都必须高度重视,积极主动适应这一变化,从而保障税务合规工作的顺利开展以及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7
缩减了“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法》对视同销售进行了重大调整,名称从“视同销售”改为“视同应税交易”,范围从原先的11种情形大幅缩减至3种,仅包含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无偿转让货物,以及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剔除了“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的情况,删除了公益相关的例外规定。这些变化有效降低了税务合规负担,如企业间无偿借贷、租赁无需再视同销售计税,简化了申报流程。对税收征管而言,这些调整减少了税务争议,使征管更高效,税收征管重点转向实际应税交易监管,但对税务执法人员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
8
进项税抵扣发生新变化
根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在不得进行进项抵扣的情形中并未包含“贷款服务”,这或意味着如果没有其他补充条款,企业贷款和融资利息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我国对贷款服务征增值税后,其进项税抵扣一直是各行业焦点。若允许贷款使用方抵扣利息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将降低其增值税税负、优化社会融资成本,促使金融机构革新业务模式。此外,在餐饮、居民日常及娱乐服务进项税抵扣上,《增值税法》引入“直接用于消费”概念。企业购买这类服务用于产品生产,增值税链条不断,可抵扣进项税额。这对服务类和平台类企业是重大利好,能减轻税负、助力发展。当然,在未来实际执行环节,还需要关注对“直接用于消费”的鉴定标准以及后续实施条例的出台。以上变化或将利好相关服务业行业。
-PART.3-
《增值税法》的主要影响
1
对企业的影响
《增值税法》的变革对企业的影响重大。在财务决策上,企业需依新税率布局投资、优化采购、销售定价,加快资金周转,特别是税务合规因《增值税法》细化而更显重要性,企业需构建风控体系,多部门协同自查,紧跟税法更新。在竞争力方面,企业可借助新法优惠加大研发与绿色转型投入,提升竞争力;留抵退税制度能优化补充企业现金流,缓解资金压力;新《增值税法》税收法定的原则,便于企业预测税务成本,减少政策风险。
2
对个人的影响
《增值税法》变革对个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消费上,电子发票普及使售后维权、报销更便捷,税率调整让部分民生必需品价格平稳或下降,提升消费体验。就业层面,受惠企业扩大,科技创新与绿色产业吸引高学历、技能型人才,小微企业吸纳大量基层劳动力,缓解就业压力,促使个人职业规划转向新兴行业。在财富分配方面,企业税负优化后,利润改善带动个人收入增长,税收调节功能增强推动社会公平,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大众享受发展红利。
-PART.4-
未来展望
随着《增值税法》正式出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配套文件的制定工作已刻不容缓,预计在未来一年内,将发布众多增值税相关新规。一些备受业内瞩目的政策细节,如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等,有望在这些文件中得到明确答复。纳税人务必密切关注后续法律法规的动态,精准把握税法变动对自身业务的影响,提前谋划并合理实施应对策略,确保企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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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成都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成员
编/辑/ 潘诗颖
责/编/ 杨,婷
审/核/ 谢丝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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