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信阳,一女子在银行定存80万一年没料到,竟然被转为债券,跑到银行取款,钱却取不出来,所以在大堂哭泣,引不少客户围观!对此,银行回应称起诉已经结束,女子因为情绪崩溃,坐在银行大厅伤心哭诉。

根据时长13秒的现场视频显示,一名女子坐在银行业务大厅痛哭流涕,“我要我的钱……银行现在不管不问。”

据介绍,这位女子2022年在当地信阳市光山县工商银行存款80万后,2年过去了,她现在来了银行,无法取出,该女子表示当时存的定期,工作人员不经同意放款给第三方,现无人负责此事。

随后大风新闻报道称,知情人士爆料,他也是当事人之一,当年我们存一年的定存,业务员把我们的转成债券,如果有存单就没事了。

这位大姐2022年办的,在他们银行存了80万,没有存单。现在银行不承认是里面员工的问题。”

对此,银行工作人员称,该情况属于客户隐私,具体不方便透露。这个是两年前的事情了,起诉都已经结束了。客户在银行哭诉是发泄情绪,银行目前只能安抚其情绪。

同时,对于女子到银行讨说法,工作人员表示,双方都已报警,县经侦大队调查的。调查结论涉及到客户原因不便透露!

在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愤慨的表示:这是人民的银行,还是资本的银行?古代土匪抢钱至少还带把枪吧?所以要存钱还是存四大行和交通邮储国有银行!

还有不少网友疑似在线举报:真的有,以前我妈的存款就被行长挪用了,查余额没钱,报警以后,就还上了!

还有不少网友吐槽:以前是你取钱取少了,离柜概不负责,取多了要追回。然后就是存钱不小心就会变成保单。紧接着存钱之后被工作人员转移,跟银行无关!

真有不少网友联系到现在银行打着防止电信诈骗的名义,动不动给限制转款:现在则是老百姓取钱即便是救命,都要给你卡起,诈骗犯几百万都能转走。还有银行职工居然是高官的情妇?

那么这件事情,老汉到底该怎么看?

1、于是在银行办的业务到底是一年期的存款?还是买债券?银行方面应该尽到举证责任!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业务经营全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消费者。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46条之规定,银行对客户的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应至少保存5年,故监控录像也应至少保存5年。

因此,在这起事件中,女子反复强调在银行办理的是存款业务,并且是存在一年,存的金额也是80万,而银行方面则提出当时买的是债券。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那么,现在双方存在明显的争议,按照上述规定,银行应当尊重和维护金融消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比如说当时的业务办理凭证,监控录像等等,证明当时的业务到底是债券还是存款!

2、存款自愿,取款自由!银行应该及时兑付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按照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是储蓄机构的法定义务。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因此,如果该女子办理的确实是存款业务,银行方面没有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应该及时兑换存款及其利息!

3、如果确实是银行员工私自挪用客户存款的,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刑法》第271条第1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即使存在工作人员违规操作的,造成案涉款项违法支取,将女子的80万存款非法转移,这也是为银行内部管理不善所致!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关系具有相对性!本事件中,内部管理不善,甚至员工存在违法犯罪问题的,也不影响女子与银行之间的存储合同关系,银行方面仍然应该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及时兑付存款及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