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适用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市中心血站(含派出献血屋、献血车等)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 “受益人”)。

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时间自199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之日起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是指血站血液的采集、储存、分 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不包括由医院收取的用血者自身因输血 所产生的血液检测等相关费用。

02

报销政策

无偿献血者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减免。

受益人临床用血,享受减免累计不超过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的用血费用。

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减免标准互不影响。

每捐献1个治疗量的单采血液成分,按800毫升全血量予以减免。

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5 年后终身享受减免与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03

报销方式

1、医疗机构直免:在已实施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的医疗机构,出院时携带献血者、用血者、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住院结算窗口办理。(已实施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的医疗机构名单附后)

2、血站办理:前往济宁市中心血站(任城区济安桥北路92号)101室或济宁市中心血站邹城采供血点(邹城市峄山南路489号)综合服务室提交材料办理。

3、网上办理:关注济宁市中心血站微信公众号“济宁献血”,在个人中心-血费报销处,根据提示,上传相关材料。

04

报销材料

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收费发票

住院费用清单(需显示出患者信息及用血明细)

医保结算单

05

报销须知

1、享受城镇职工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的献血者减免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2、凡在济宁市无偿献血的献血者,在省内其他地市用血,临床用血减免费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减免标准”执行。

3、凡在济宁市外省内其他地市无偿献血的献血者, 依据《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要求,按照献血地减免标准执行,由献血地负责结算,不在本市减免。

无偿献血者在省内多个血站(含济宁市)献血的,按照《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要求, 其受益人临床用血减免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 摊和结算。

4、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血费用限额内予以减免,不予分别重复减免。

5、本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 年3月31日 。

附:已实施用血费用直接减免的医疗机构名单(持续更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总院区、东院区、西院区)、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兖矿新里程总医院、济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济宁市公共卫生医疗中心、济宁市中医院、济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兖州区人民医院、兖州区中医院、曲阜市人民医院、曲阜市中医院、泗水县人民医院、邹城市人民医院、微山县人民医院、鱼台县人民医院、金乡县人民医院、嘉祥县人民医院、汶上县人民医院、梁山县人民医院,金乡县宏大医院、汶上县中医院。

咨询、服务电话:4006573369

编辑 ▎柴壮

来源 ▎济宁血站

运营 ▎济宁市兖州区中医医院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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