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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保局、人社局1月22日联合发布通知,自1月25日起,本市设立“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疗机构提供该服务收费将有据可依,单次服务价格最高不超过31000元。
“航空医疗转运”是指医疗机构(含120急救中心)利用各类航空器转运患者的医疗服务。通知明确,该服务所定价格涵盖航空器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折旧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等所需的人力资源和基本物质资源消耗。“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目前未纳入基本医保、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患者需要自行承担全部费用。
“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每次以每航时为基础计价,超过1航时不足整航时按0.1航时累计加收,因患者原因机组等候每超过8小时,按1航时收费。通知明确了“航空医疗转运”医疗服务最高指导价格,单发直升机提供服务单次最高价格为16000元,多发直升机单次最高价格为31000元。
市医保局提示,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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