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半年,通过运用“信访”与“诉讼”两种途径,我们推动成都、重庆两地的地铁公司改变了“同站进出”(即进出同一地铁站点)的收费规则。就我起诉重庆轨道一案,在立案半年多以后,昨天我也终于收到了来自重庆自贸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判决全文可通过文末的链接下载】,判决算是支持了我的核心诉求(当然,判决中让我自行承担诉讼费的观点还是令人震惊)。基于此,我决定对整段经历先做一个复盘与分析,以分享个人运用“信访”与“诉讼”手段进行依法维权的经验——这或许也是当下为数不多的、尚且能够参与公共生活的有效路径之一。

与此同时,也希望经由我这段案例分享,能够给那些同站进出仍在收费的城市的居民以指引,大家可以参照我的做法去提起“信访”或“诉讼”,进而推动相关城市出台“同站进出限时免费”的政策,并普及“同站进出限时免费”的观念。信访及诉讼相关的文书包括判决,大家可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获取,欢迎大家使用我的模板,也欢迎大家与我沟通交流 【我的微信号是:lawpoetry0309】 。

展开正文以前,还需要先声明几点:

1、在针对重庆轨道的诉讼当中,起诉“重庆轨道集团”的不止我一人,还有西政的韦师弟与刘师妹【他俩的经历参见 一文】。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我和韦师弟是微信好友,但我俩的确是在彼此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几乎同时起诉了重庆轨道,我俩申请网上立案的时间甚至只差了三天,纯粹是巧合。我俩是在提交网上立案申请以后,才获知对方也起诉了重庆轨道,后续诉讼的过程当中,我俩也一直保持着深入交流,也因此,题目中用的是“我们”而非“我”,即重庆地区轨道交通规则的改变并非我一人的“功劳”(如果存在功劳的话)。

2、在与川渝两地地铁公司沟通的过程当中,两地地铁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曾表示,即便我没有提起信访或诉讼,他们其实也会自觉出台“同站进出限时(人工)免费”的相关政策,只不过,相关规则的调整需要经过国企内部的决策流程,而在我提起信访或诉讼之时,这一流程尚未完成。 对于工作人员的前述说法,我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故在此进行说明,由读者自行判断 。 也因此,严谨起见,我在题目中的措辞是“推动”——我只能说,我们的维权行为对于规则的改变(或许)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而并不能断言我们的行动是规则变更的“决定”性因素。

3、一开始,我们之所以想推动成渝地区地铁收费规则的改变,是受到了23年华政学生起诉上海地铁的启发(而后续我们还发现,原来早在几年前,苏州大学的学生就以同样的理由起诉过苏州地铁)。我们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在此首先需要感谢这些法学生的尝试。不过上海地铁案比较遗憾的一点是,该案是通过和解结案的,华政学生最终撤回了起诉,因此我们并没有看到法院对于相关案例的裁判说理,而这也是我们坚持起诉重庆轨道并拒绝和解的原因之一:我们想看到法院明确的裁判观点。

声明完毕,开启正文:

文|颜森林

2025/1/24

本文目录:

  • 一、三种收费模式

  • 二、两种维权方式

  • 三、对成都地铁的信访

  • 四、对重庆轨道的信访及诉讼

  • 五、对判决的解读分析

01

三种收费模式

对于经常乘坐地铁的人而言,相信大多都有过类似的经历:当我们扫码进入地铁闸机以后,才忽然发现自己走错了站,或者需要外出上洗手间,又或者需要回家拿取遗落的物品……于是我们在进站后不久,随即又马上扫码出站。

这就是本文所说的“同站进出”问题。

而通过我的一些调研与检索,发现对于“同站进出”,目前各地存在三种不同的收费模式:

1、同站进出收取起步价:指乘客进出同一站点时,地铁公司会按照最低的起步价收费(通常是2元或3元)。 在2023年6月以前,全国各地地铁公司基本普遍采用的这种收费模式,过去一年多的时间里,部分城市已经做出了改变,但截至本文发出之日,仍有一些地方依旧沿用了这种过时的收费模式,例如南京地铁、西安地铁。

2、同站进出限时人工免费:乘客在规定期限内(通常为10分钟)进出同一站点的,地铁公司可以予以免费处理,不过乘客要想免费出站,必须前往站点的服务中心由人工办理免费出站手续。

但对于第二种收费模式,各地在执行这一模式时的具体操作也有所不同: 例如,上海地铁要求乘客必须在出闸扣费前前往服务中心申请免费出站,一旦出闸扣费后,则不再接受退费请求;而北京地铁则相对灵活,即使乘客已经出闸扣费,只要在规定时间内,仍然可以前往服务中心申请退费,工作人员会予以配合。

此外还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同站进出限时人工免费”政策在一些城市得到了实施,但政策的透明度和普及度也参差不齐:有的城市将此政策明确写入了官方网站的票务规则当中(如杭州地铁);而有些城市(如深圳地铁)则并未将该政策正式纳入票务规则,也缺乏有效的公示措施,导致许多乘客对此政策并不了解,从而没有意识到自己有免费出站的权利。

3、同站进出限时自动免费:这是更为便捷的一种收费模式,即乘客在规定时间内进出同一站点的,闸机系统将自动识别并免费放行,不收取乘客任何费用,也无需乘客额外办理任何手续。 据我了解,目前已在整座城市的地铁站点全面实施该政策的,仅有南昌地铁。

对于以上三种收费模式,可以进行一个简单的评析:

“合法性”来讲,第一种模式是不合法的,它有违民法的基本法理,也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乘客扫码进入闸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乘坐地铁,享受地铁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而如果乘客在短时间内进出同一站点,并未实际乘坐地铁,则乘客并未实际享受到任何运输服务,在此情形下,地铁公司便没有理由向乘客收取任何费用。所以对至今仍然沿用第一种收费模式的地铁公司而言,必须要进行改变。

相比之下,第二种及第三种收费模式都是合法的(毕竟都宣称免费),但从广大乘客的立场出发,就“人性化”角度而言,第三种模式又明显比第二种模式更为人性化。因为在现实中,“自动免费”是最符合普通人直觉的,它不仅简化了乘客的操作流程,也减轻了地铁工作人员的负担,同时还体现了地铁服务的人文关怀。事实上,大多数乘客其实并不了解“同站进出人工免费”的政策,在需要同站进出的情况下,大多数乘客也就根本不会想到要在出站前先去寻求人工处理,这样一来,虽然“同站进出限时人工免费”的政策在形式上宣称自身免费,但其实施效果却与“同站进出收取起步价”没有本质区别。

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人或许也会对“自动免费”持反对意见,认为“自动免费”将导致逃票现象增加。但也需要看到,因为免费是有时间限制的,这就已经足以规避掉大部分的逃票行为;而针对部分逃票行为(例如在出发站假装扫码出站,但其实并未实际出站,然后到目的地又再扫码进出站),也可以通过设置合理的次数限制等措施来有效规避或缓解,例如,可以限定每位乘客每日享有一次免费进出的机会,超过限额则正常计费。此外,这类逃票的人往往是惯犯,地铁公司还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并处理逃票行为。进一步讲,对于真正想逃票的人来说,有的是逃票的办法,如紧跟他人进出站或直接跨越闸机等方式,而无论是“人工免费”还是“自动免费”,其实都很难阻止这部分真正想逃票的人。然而,逃票行为毕竟是少数人的不当之举,不应成为阻碍人性化政策实施的理由,更重要的是,地铁本来就具有很强的公益属性,而任何制度都是有相应成本的,在“同站进出”这件事上,即便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成本,那么这部分成本也应由地铁公司承担,而不应转嫁给消费者。

我所希望的,就是全国范围内地铁公司的收费模式,都能从“不合法且不人性化”的第一种模式,至少过渡为“合法但还不够人性化”的第二种模式,最终能全面转变为“合法且人性化”的第三种模式。

这就是接下来我要讲的故事。

02

两种维权方式

24年4月底,我偶然看到了华政学生因同站进出收费起诉上海地铁的报道。事实上,在成都和北京两地,我都曾遭遇过同站进出被扣费的情形,但我甚至根本没有去质疑过这个规则的合理性——每当自己遭遇不公,我总是倾向于从自己身上寻找原因,而不会去或者说懒得去质疑既定的规则。

我深感羞愧,于是决定自己也应该做点什么。

随即在4月底,我做了一个简单的检索与调研,发现在全国范围内,“同站进出收取起步价”的现象依然相当普遍。因我生活在成都,大学又是在重庆,也是我决定从这两座自己最为熟悉的城市入手,尝试推动两地地铁收费规则的变革。如果自己在这两地维权成功了,那么我还可以将自身的维权经验分享出去,进而便有可能推动全国范围内地铁收费规则的改变。

而对于维权方式,我选择的是“信访”与“诉讼”两条路径。

提及“信访”,许多人第一反应大概很容易联想到那些因屡次上访而备受打压的访民,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维稳事件。然而,大家不必对“信访”一词做如此狭隘的理解,实际上,信访是一种公民向有关单位反映问题、寻求解决途径的合法手段,大家熟知的“12345市长热线”就是典型的信访渠道之一。信访的优势是成本低,个人只需将自己的问题与意见以书面形式提交给相关部门即可,不过信访的局限也显而易见——很多时候,相关部门可能只会敷衍了事,提供一些不痛不痒的回复,而并不会去实质性地解决问题。

相比之下,诉讼则提供了一种更为正式且专业的解决途径。诉讼的优点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必须去直面你提出的问题,相关部门很难再视而不见或避而不谈。与此同时,诉讼的缺点是成本相对较高——不仅包括经济上的开销,还有时间与精力的巨大投入。

基于以上考量,我的策略是——信访优先、诉讼其次。我会优先考虑利用信访渠道,尝试以最低的成本解决问题,如果相关部门能够积极响应并有效处理我的诉求,自然无需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反之,若信访途径未能达到预期效果,那么我就不得不起诉,来迫使有关部门直面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03

对成都地铁的信访

我首先选择了成都。

我检索了成都地铁官网的《成都地铁票务须知》,发现其中“地铁篇”第四条“票务处理规则”第4款规定: “乘客在有效时限内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由闸机回收,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也就是说,成都地铁同站进出默认需要收取最低单程票价(即起步价)。

《成都地铁票务须知》截图(2024年5月)

接着我又去实地验证了一下,我选择的是成都一号线上自己上下班需要进出的两个站点——金融城站与桐梓林站。然后我发现了一个明显的区别:在金融城站,同站进出地铁闸机是自动免费放行,然而在桐梓林站,同样的操作则会被默认收取起步价1.8元(2元打了九折)。

在进一步研究了成都地铁的票务政策之后,我发现成都地铁在17座非付费区不连通的车站推行了“同站过街”服务,对于这17座车站,便实行的是“同站进出15分钟内自动免费”的优惠政策,而金融城恰好就属于这17座车站之一,但对于这17座车站以外的其他站点,如桐梓林站,则仍然实行的是“同站进出收取起步价”的政策。

也就是说,对于2024年5月份的成都地铁而言:“同站进出收取起步价”是原则,“同站进出限时自动免费”是例外。

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5月上旬,我起草了一份《关于乘坐成都地铁“同站进出限时免费”的情况反映》,并于5月13日通过四川省省长信箱以及成都地铁官网的留言信箱提交了我的情况反映。

情况反映全文(可上下滑动查看)

▲省长信箱投递记录

很快地,5月15日,成都地铁的工作人员就电话联系我了,态度很好。工作人员告知我,对于“同站进出限时免费”的建议,领导高度重视,已经组织了专业人员对全国范围内的情况进行调研,同时他们也还需要上报主管部门,会尽快给我反馈研究结果,让我给他们一点时间。

此后半个月,成都地铁工作人员又两次联系了我,向我反馈了政策调整的工作进展。6月5日,工作人员告知我,成都地铁已经正式更改了同站进出的相关票务规则,并于官网进行了公示。随即我检索了一下,发现成都地铁最新版本的票务规则是6月1日发布的。

▲成都地铁官网六月初更新的票务条款

我是5月13号提交的建议,成都地铁5月29号给了我书面答复,到6月1号时,成都地铁便更新了票务规则。为此我专门发了一条朋友圈,对成都地铁高效的办事效率及友好的办事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

鉴于成都地铁已经修订了其票务规则,我也就没再提起诉讼。接下来,我便将目光转向了重庆。

04

对重庆轨道的信访及诉讼

5月18日,我去重庆看了罗大佑的演唱会。乘坐重庆轨道的时候,为便于通行,我就顺便尝试了一下“同站进出”的操作,结果发现地铁闸机确实按最低票价两元进行了扣费。随后我去重庆轨道官网查询了一下官方票务规则,确认重庆轨道并没有设置“同站进出限时免费”的相关条款,且现行规则明确规定“最低票价2元”。

▲重庆轨道官网公示的票务规则

我认为重庆轨道当时的做法是有问题的。

与成都一样,我首先还是选择了信访的渠道。2024年5月23日,我通过重庆市政府的“民呼我为”信箱提交了《关于乘坐重庆地铁同站进出限时免费的建议》(内容与成都的基本一致,故此处不再重复)。

▲“民呼我为”信箱投递记录

5月底,重庆轨道的控股股东“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回复了我,相关内容如下:

该回复未能提供实质性的解决方案,在此期间,除信箱回复外,重庆轨道与我也没有进行过任何沟通或交流,也并未向我反馈“轨道集团积极研究同站进出限时免费功能”的相关工作进展。无奈,我只能提起诉讼。

五月底,我准备好了起诉材料,并于6月1日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而也就是在我提交立案申请四天以后,我才在朋友圈了解到韦师弟也同样起诉了重庆轨道。诉讼的经过较为漫长,时间轴大致如下:

  • 5月29日:韦师弟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

  • 6月1日:我提交了网上立案申请。

  • 6月5日:我的网上立案申请审核未通过,理由是未提交被告的工商信息登记材料;同日,韦师弟的网上立案申请审核通过。

  • 6月12日:我的立案申请审核通过。

  • 6月12日至7月12日:案件处于已通过网上立案审核但未正式线下立案的“诉讼真空阶段”,其间我多次尝试联系重庆自贸区法院立案庭询问立案进展,但立案庭电话始终未能接通。

  • 7月12日:考虑到重庆自贸区法院始终没有新的立案进展,于是我决定尝试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网上立案申请。

  • 7月15日: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的网上立案申请审核未通过,理由是渝中区法院无管辖权。

  • 7月16日:我在自贸区法院的案子正式线下立案,并且收到法院传票,开庭时间定为8月9日。同日我缴纳诉讼费20元。

  • 7月17日:法官联系我,告知原定的开庭时间(8月9日)因与法院会议时间冲突而取消,具体开庭时间待法院后续通知。

  • 7月23日:韦师弟的案子也正式线下立案。

  • 7月31日:韦师弟收到法院传票,开庭时间确定为9月4日。但后来,因韦师弟9月4日不在重庆本地,不方便出庭,法官将开庭时间更改为了11月8日。同日,我收到法院裁定书,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我再次缴纳诉讼费30元【总计缴纳诉讼费50元,即诉讼费的最低金额】。

  • 8月1日:我收到法院的新传票,开庭时间重新确定为10月11日。

  • 8月23日:韦师弟参与了法官组织的庭前会议。

  • 8月底:重庆轨道的代理律师相继与韦师弟和我进行了沟通(沟通内容较为复杂,下文会提及,此处不再赘述)。根据律师的反馈,在8月底时,重庆轨道已在各车站陆续张贴了“同站进出10分钟内免费通行”的相关公告,并于地铁站内同步播放了相关的提示性广播。

  • 9月30日:重庆轨道发布推文:小龙坎、七星岗、李子坝等10座车站开放同站过街功能,即在规定时间内,在同一个车站,持同一张非回收类票卡可以免费进出。这也就是我们一直在追求的“同站进出限时自动免费功能”,只不过它仅适用于10个车站,尚未广泛适用。

  • 10月11日:我的案子正式开庭,我从成都前往重庆出庭。

  • 11月8日:师弟的案子正式开庭。

  • 2025年1月23日 :我收到一审判决。至此,一审诉讼程序才算告一段落。

简而言之,经过近半年的诉讼,我们推动重庆轨道确立并实施了“同站进出10分钟内免费通行”的票务政策(虽然官网的正式票务规则还并未更新),并且重庆轨道还通过张贴公告、播放广播等形式,对这一政策进行了广泛宣传,在此也对重庆轨道的这些公示措施表示赞扬。

▲8月底重庆轨道张贴的相关公告

10月份开庭时,重庆轨道的工作人员也进一步表示,最新的票务规则已经在走企业内部的审批流程,其中会包含“同站进出10分钟内免费通行”的相关内容,应该在不久的将来,这一政策就会被正式纳入重庆轨道的官方票务规则之中。 从5月份我提出建议至今,已经半年之久,看看我们还需要再等多久。

05

对判决的解读分析

有必要再单独分析一下重庆轨道案的庭审情况及判决结果。

这是一起看似很简单,实则相当复杂,同时还极其有意思的案例。

本案中,我的诉讼请求就两项:

1、请求确认重庆轨道“最低票价2元,最高票价10元。票价标准为:起步价2元[0-6公里(含)]”的票务规则无效;

2、请求返还票款2元。

我的理由是,乘客在短时间内进出同一车站,并未实际享受到地铁公司提供的任何运输服务,因此地铁公司无权收取任何费用;而地铁公司依据“最低票价2元”的票务规则,一味收取最低票价2元,不合理也不合法,所以我认为该款规定属于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诉讼过程中,重庆轨道也提交了长篇的答辩状( 具体可见判决书中被告答辩的内容 ),针对我的诉求进行了反驳,其主要观点是:

1、政府定价不可诉:重庆轨道的票务规则是根据重庆市物价局的政府定价确定的,我请求确认票务规则无效,实际上就等同于请求确认政府定价无效,而我无权在民事诉讼程序当中请求确认政府定价无效。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票价的相关规定

2、从票务规则来看:重庆轨道的票务规则明确规定:“起步价2元[0-6公里(含)]。”其中,0后面没有“含”字,也就是说,只有在乘车里程大于0公里的情况下,才应收取2元起步价,再换言之,若乘客并未实际乘车的(即乘车里程为0公里),就并不收取2元起步价。简而言之,重庆轨道认为,目前的票务规则已经符合“同站进出免费通行”的要求,自然也就不存在规则无效的问题。

3、从实际操作来看:事实上,根据重庆轨道此前的政策,乘客在短时间内进出站的,本身就可以联系工作人员操作不予扣费(虽然这一政策尚未得到广泛公示和宣传)。也就是说,从重庆轨道此前的实际操作来看,已经实现了“同站进出免费通行”,只不过,这一免费通行的前提是乘客需主动联系工作人员进行人工处理,否则视为乘客主动放弃了这一权利。

综上,重庆轨道认为:不论是从票务规则还是实际操作来看,重庆轨道的做法都符合“同站进出免费通行”的要求,并不存在格式条款的问题,返还2元票价也就无从谈起。

而针对重庆轨道的答辩意见,我又进一步提交了近六千字的《辩论意见》进行了反驳,全文如下( 篇幅较长,有兴趣的朋友可自行上下滑动查看,word版全文可通过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

▲辩论意见(可上下滑动查看)

庭审过程中,经过双方进一步的沟通与辩论,案件的争议焦点已经相当明晰。总结下来,其实就是两点:

第一,重庆轨道目前收取起步价的方式,是否存在问题?如果重庆轨道的收费方式有问题,收取了本不应收取的起步价,那么它就应当向乘客返还起步价。

第二、如果重庆轨道的收费方式确实存在问题,那它是在哪个层面上有问题?是在“票务规则”层面上存在问题,还是在“实际操作”层面存在问题?如果是前者,说明票务规则本身就不合理,相关条款便可能构成排除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从而被确认无效;如果是后者,说明票务规则本身是合理的,重庆轨道只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偏差,相应的,相关条款便无须被确认无效,后续重庆轨道只需纠正其错误操作即可。

对第一点,其实争议不大,重庆轨道目前的收费方式确实存在问题。本案中,重庆轨道自己也承认,对于乘客未实际乘坐地铁的情形,并不收取2元票价。因此,根据双方订立的《客运合同》的约定,对于同站进出的情形,重庆轨道不应收取两元票价,在闸机系统自动收取两元起步价的情况下,重庆轨道也就应当将两元起步价返还给我。最终法院也判决让重庆轨道返还我两元票价。

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二点,而这本质上是一个法律解释的问题。前文已经说过,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起步价的规定:“起步价 2 元[0-6 公里(含)]”,可以明确的是,起步价2元并不包括0公里的情况,即乘车里程为0公里(同站进出)的情况下,并不收取起步价2元,相应的,我们就能推导出“同站进出免费通行”的原则,由此可见,重庆市物价局的政府定价是完全合理合法的。重庆轨道的票务规则是基于上述政府定价而制定的,如果重庆轨道只是照搬政府定价,本来不会出现任何争议,可问题在于,重庆轨道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之上,又额外增加了一句“最低票价2元”。于是对“最低票价2元”这六个字,双方便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理解

一种理解是:因地铁公司是从乘客进入闸机开始计费的,“最低票价2元”的规则意味着乘客一旦进入闸机,不论是否实际乘车,均需支付至少2元的票价。基于这种理解,“最低票价2元”的规则便是违法的,也违反了政府定价的规定。并且无论如何,“最低票价2元”的表述本身也极具误导性,很容易让乘客以为只要通过闸机就必须支付最低票价。

而另一种理解是:“最低票价2元”的规则,只不过是对政府定价的重复强调,意在说明乘客实际乘车后,便需支付不低于起步价2元的费用,即地铁公司收取“最低票价2元”的前提是乘客已实际乘车了。在这种解释下,该规则并未违反政府定价的要求,也不构成违法行为。退一步讲,即便重庆轨道有错,那也只是因为重庆轨道未能执行好规则,而非规则本身存在问题。

按照第一种理解,“最低票价2元”的规则是违法的,就可能被认定为格式条款,进而被确认无效;而按照第二种理解,规则本身并无不当,也就不存在确认无效的问题。

从最终判决的情况来看,法院采信了更有利于重庆轨道的第二种理解,不过,法官在此处是对整段规则条文所可能具有的含义进行了评析,但遗憾的是,其并未单独对“最低票价2元”这六个字所可能具有的歧义进行分析评判。

▲判决书最终的判项,法院支持返还票价但未支持确认条款无效【完整判决可通过文末链接获取】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一审判决其实有一项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在论述重庆轨道是否对格式条款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时,一审判决提到重庆轨道已在各个车站通过张贴布告、播放广播的形式,对“同站进出10分钟内免费通行”的票务政策进行了宣传。可问题在于,前述重庆轨道张贴布告、播放广播的行为发生在2024年8月底,而在我2024年5月因同站进出被扣费时,这些宣传行为尚不存在,因此不应成为评析重庆轨道是否尽到提示说明义务的要件事实。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一审法院并未支持我请求确认规则无效的诉请,但对于诉讼过程中我提出的“同站进出限时自动免费”的建议,法官在判决书正文最后明确指出,重庆轨道可以在保 障安全与运营秩序原则下,对我的建议予以综合考虑。 对此,我也希望重庆轨道未来有一天最终会实行“同站进出限时自动免费”的票务政策。

▲判决正文最后对我的建议的回应

事实上,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与裁判逻辑,基本都在我此前的预料之中(这也是本文能够迅速发出的原因),整份判决真正令我感到意外的,是一审法院判决由我(消费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从最终的判项来看,我应该算是胜诉的一方(毕竟我核心的返还票价的诉请得到了支持),法院形式上好像是支持了我,判令重庆轨道返还我2元票价,但同时我却得自行承担50元诉讼费。我作为消费者、作为胜诉方,反而得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相当于最后我还倒赔了钱,确实不可思议。尤其在本案当中,重庆轨道虽自称愿意返还两元票价,但直至发出本文之时,我仍未收到重庆轨道返还的两元票价,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负担的裁判逻辑的确难以令我信服。在此后的上诉状当中,我也会针对这一点着重进行反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重庆轨道案的判决结果及裁判逻辑,并不一定适用于其它地方的地铁公司:

例如,有些地方地铁公司的票务规则,是直接照搬的政府定价,这种情况下,请求确认票务规则无效几乎就等同于确认政府定价无效,而政府定价原则上是不可诉的,尤其是不可能在民事诉讼当中进行处理,所以请求确认规则无效的诉请基本不可能被法官支持;而在有些地方,地铁公司并不是完全照搬的政府定价,它可能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自行制定了票务规则,这种情况下,企业自行制定部分的规则便有可能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被确认无效。

此外,本案中,尽管对于“最低票价2元”可能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但法官通过对规则进行体系化解释后,最终认定重庆轨道的票务规则其实符合“同站进出免费通行”的要求;相比之下,其他地方的地铁公司可能会制定更为明确的票务规则,而这些规则可能更直接地违反了“同站进出免费通行”的原则,也更缺乏法律解释的空间,从而更容易被认定为格式条款。例如,此前成都地铁的《票务须知》里便并明确规定: “乘客在有效时限内同一车站进出闸,单程票由闸机回收,持其他车票的乘客支付所使用车票种类的最低单程票价。” 这个规定便不存在理解上的歧义,只要乘客进闸,即需支付最低票价,此类规定便有更高的概率被认定为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忙活了半年,又啰嗦了这么多,最后我还想强调的是:本文的目的并非出于批判,而是重在分享。事实上,无论是成都地铁的工作人员,还是重庆轨道的代理律师,他们的沟通态度都相当之好,我和他们的交流也相当顺畅。分享此文,是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些经验上的参考,让更多人能通过法治的途径去参与公共生活,并实现更大范围内的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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