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案/李银灯挪用资金再审案,由浙江高院指定丽水中院再审。丽水中院安排王奕、陈俊明(主审)、章作添组成合议庭,院长李晓。丽水检察院刘传伟担任出庭检察员,检察长吕献。

李银灯挪用资金再审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尊敬的蒙冤多年的李银灯先生,尊敬的法警,尊敬的各位旁听群众:

刑事案件的再审可能性很小,感谢浙江高院。本案其实非常简单,李银灯和宏成公司之间就是挂靠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不能成为挪用资金罪的主体。原来指控证据几乎都是证明他无罪的辩方证据,尤其是原来的八个民事判决,其中三个是生效的民事判决,直接就证明他是挂靠关系。而李银灯和宏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清楚,宏成公司从头到尾到现在,一直欠李银灯的钱,指控的涉案项目,也是欠他三千多万的。检察员在对新证据的质证的时候说民事判决跟刑事判决有本质的区别,辩护人对此不认可。

一、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共同之处

中国司法是具有统一性,法院是统一的法院,不是地方割据的。法院不是说你浙江金华的法院就要比河南高院要高出一等,不是地方割据,法院都是同一个国徽之下的法院,河南高院的判决在浙江丽水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丽水检察院不能随意否定河南高院、河南信阳中院的判决。我们的法院不分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刑事的法官和做刑事的检察官也是应当遵守民事判决的,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但并不是本质区别。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相同之处主要有两个。

(一)证据共通效力

1.无论是民事判决还是刑事判决,生效的判决,都具有确定事实的效力,也就是免证事实的效力。

任何一个生效的判决。无论是浙江的还是河南的,它都具有一个免证的效力。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是在其他的诉讼中是可以直接予以认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3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民事诉讼规则和刑事诉讼规则关于证据的规则,具有共通效力,因为中国目前没有一个证据法,没有一个三大诉讼法共同的证据,所以这些证据规则都是根据生活经验所提炼出来且应当适用的规则。刑事诉讼更应该尊重、遵循这样的规则。该司法解释后面还有一个规定,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所以只有用相反的证据才能推翻生效民事判决,本案指控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来推翻这些生效的判决。指控的证据中分成两类,一类就是另一位辩护人举证的辩方证据,指控证据中基本上绝大部分是可以作为辩方证据证明无罪的证据。另外一部分主要是宏成公司的老板和员工的证言,甚至楼仲世的证言都说是挂靠关系。所以没有证据能推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我们必须尊重每一个法院的生效判决。

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判决书、对账单、原始会计凭证是书证,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是远远大于宏成公司作为一个报案人言辞的证明力。证据法的一个基本的规则就是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李银灯在公安阶段做的对自己不利的笔录不能证明他有罪,因为挪用资金罪需要有客观证据的,书证优于证言,客观证据优于主观证据,这是最基本的证明规则。

2.证据的共同效力中,经验法则运用至关重要

经验法则是人根据日常的经验对某个事情做出的判断,法官检察官在审案的时候根据案件事实,依据自己的经验得出一些判断。比如说挂靠关系,是不是在建筑行业中非常普遍的做法?尤其是做建筑的小老板,挂靠是百分之百的概率,所以根据这样的一个判断,案卷材料中所显示的宏成公司除了收管理费之外,其他什么都不干,从这一点就能判断是挂靠关系。仅仅根据劳动合同上面有劳动两个字,不能否定挂靠关系。劳动合同约定两千块钱工资能请李银灯这么一个老板吗,这就不符合生活常理,两千块钱的员工,还要他自己出钱来发这两千块钱,自己给自己交社保,同时他跟其他的公司也有挂靠关系,他还要给这家工程的项目去交保证金几百万,项目是他自己先谈下来的,项目一切的运作,从头到尾都是他负责。我们都知道一个建筑工程的运作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涉及到责任的问题,安全问题,赔偿问题,负责善后问题,负责质量问题,2000元工资承担这么大的责任?这就不符合生活常理,不符合我们的经验法则。

劳动合同中还约定了有奖励的做法,奖励的做法符合常理。检察员在发问的时候说奖了一个小汽车,这恰恰就反证了不是真正的劳动合同关系啊,有劳动合同关系不会只发两千块钱工资,然后奖励一辆小汽车的。所以从经验法则来讲,是共通的。民事和刑事,没有本质的区别。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官是不分民事和刑事的。

(二)判决的既判力共通

判决一旦做出之后,它是具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效力,任何人未经法定程序,是不能推翻的。河南高院生效的民事判决,已经确认宏成公司欠李银灯垫资就是三千七百多万,也确认工程款是归李银灯所有,工程款被宏成公司截留。双方之间是挂靠关系,确认他们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生效判决它是就是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判决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有既判力的。既判力就是生效判决对于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一种确定力、拘束力和强制力。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和生效判决相反的内容。对于当事人来说,判决的既判力还存在着主观范围的扩张,即要扩张到对当事人以外的相关的人。对于司法机关的强制力在于,法院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和原来的生效判决相矛盾、相抵触、相冲突的判断,这是最基本的既判力的理论,既判力是法治的根基,是法院权威的根基。我们之所以说尊敬的法庭,尊重法庭,就是因为他有权威性,裁判文书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因为他代表法律秩序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所以这样一种生效的裁判文书,它的既判力应当得到认可。

二、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不同之处

刑事判决与民事判决的区别不是检察员所说到的本质区别,这种区别恰恰是对李银灯有利的,更应当判定李银灯是无罪的。宏成公司是一个连民事案件都打不赢的公司,却能在刑事案件中将人定罪。

(一)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高

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更高,《刑诉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非常明确的规定,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包括三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证据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是刑事诉讼对证明标准的要求,比民事诉讼是更高的。

在更高的证明标准的规则下,刑事案件必须要形成一种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链。而对于李银灯和辩护人来说,只要打破证据链中的一环,就不能够定罪。检方的证据链必须是确实充分的,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就是要得出唯一结论。

李银灯和宏成公司不是劳动关系,不要说唯一结论了,现在由很多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根本就不是劳动关系。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刑事诉讼中只要有一项证据能打破证据链,就应当是宣告无罪,更何况这个案子是多个民事判决确认他们之间是挂靠关系,确认不是劳动合同关系,确认他的《内部承包合同》是无效的,确认宏成公司应当偿还李银灯几千万的债务。

正义女神蒙眼是为了更加公正,蒙眼的正义女神不是瞎眼的正义女神。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就决定了,我们更应该在刑事诉讼中采纳这些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宣告他无罪。

(二)刑事诉讼中要做有利于被告人解释

在刑事诉讼中要对被告人做有利解释,这是一个基本原则,因为刑事案件要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民事诉讼中可没有对被告人做不利解释。

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做有利解释的原则,在本案中,对劳动合同不能只从形式上审查,更要实质穿透性审查。宏成公司对李银灯有管理不代表一定是劳动关系。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收管理费,是为了挣借款利息,不是说一定把他当成员工的。有表彰奖励,也不代表就一定是劳动关系。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合同伪造是严重违法。作为出庭检察员,应该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发现这个案件中有人伪造合同,有人伪造这样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应当将犯罪线索移交给有关的部门的。

三、温馨提示检察员,不要为金华买单,不要成为连带的控告对象

温馨提示检察员,不要为金华和东阳行为买单。浙江高院做出这个再审决定是不容易的,希望大家来共同尊重浙江高院。这个案子关联的问题可能涉及到追责的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涉及到原来东阳的公检法以及金华的部分司法机关。在案材料很清晰显示东阳公安和宏成公司之间有串通关系,宏成公司以刑化债,通过刑事手段,让李银灯放弃对宏成公司的债务债权,明明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不予采纳。以前的这些公检法,这些办案人员是涉及到追究责任问题。

另一个责任问题就是隐匿原始会计凭证,应当是要调取的证据至今未调取。因为会计凭证能清晰显示宏成公司截留了李银灯上千万资产。涉案项目在河南信阳,因为湖北恩施的事情,最后在东阳报案,是否合适?再审阶段,丽水中院没有必要去为金华和东阳的公检法买单。

另外,本案存在内卷的问题,浙江省高院巡视组下来调了这个案件的案卷,包括内卷。金华中院的主审法官本来报了无罪的方案上去,在审委会上被金华中院的一个副院长否掉,这个副院长需要承担责任。希望本案能妥善解决,如果能再审改判无罪,我们律师愿意说服李银灯放弃追责。

第二个方面是涉及到对被害单位的追责的问题。从案卷材料中就可以显示,楼仲世、刘正伟等人做假证是很明显的。伪造劳动合同,伪造任职通知,他们未卜先知地知道后面三个项目,涉嫌诬告陷害罪。宏成公司从银行贷款再转贷给李银灯,年化百分之一百五的利息,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辩护人庭前申请被害单位的有关人员出庭,未得到准许,可能他们担心当庭被人民群众扭送。这个案子中他们就根本没有被害,他是受益人呢,宏成公司还欠李银灯3000多万,司法机关不能帮老赖以刑事化债。

我们当庭提出这些犯罪线索,因为检察员是有法律监督的职责,希望检察员将这些犯罪线索移交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理。我们要跟踪这些违法线索,如果不移交,检察员可能涉嫌包庇的行为。恳请尊敬的检察员能够再考虑一下这个案子如何处理,不要轻易说出建议维持原判的话,建议法院依法处理,期待丽水中院宣告无罪。

(助理根据2024年庭7月1日徐昕法庭辩论发言整理)